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鹤庆县龙开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庆县龙开口镇龙开口村镇政府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杨慧江,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龙开口罚字﹝202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开口罚字﹝202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3月初,申请人在鹤庆县龙开口镇后山村委会大坝田村蒲汤寺耕地上修建了面积为601.4平方米的猪圈,于2021年5月底完工,投资总额35万元。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自2019年9月4日起发展养殖业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国家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以及对养殖业大力扶持的相关政策。申请人在建造猪圈之前,已有其他农户修建完成并使用,但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提出属于违建房屋,现认定申请人户及少数几户违建属于执法不公。根据上述实际情况,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开口罚字﹝202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案,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后山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开挖土地、修建构筑物、房屋。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整改违法行为。2022年2月检查时申请人未整改,遂立案调查,查明申请人在修建构筑物、房屋前未向村委会工作人员、镇巡查员咨询过建房相关手续。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当事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