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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3日
  • 来源: 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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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1年修正)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国家利益、广大卷烟零售户利益、消费者利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鹤庆县行政区域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适用于鹤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鹤庆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科学规划原则服务社会原则均衡发展原则受理在先原则、尊重历史原则”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尊重历史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划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和中小学100米周围内,幼儿园城市50米、乡村30米周围内情况外),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三、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辖区内新增道路和新增居民小区;

(二国家或地方改建、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

(三旅游景点,各类车、航站,高速路服务区;

(四许可证网点尚未覆盖或需增加零售网点的街道、巷道、公路沿线、集市社区、村(居民小区等;

(五宾馆、客栈、饭店、酒吧、网吧、度假村、娱乐场馆等经营场所;

(六其他有必要布局零售点的区域。

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自作出该决定后的一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八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具有临时性、流动性、无产权证照的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是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的,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七)经营场所尚未装修或正在维修、装潢的。

七、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卷烟礼品回收

属于下列特定区域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含)间距范围内;

(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三)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或征用规划的区域;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

(七)居民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八)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九)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

(十)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十一)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停车、住宿、休闲、娱乐、观光的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合理布局分别对城市区域和乡村区域设定布局标准。城市区域是指鹤庆县云鹤镇县城不包含城郊菜园村委会秀邑村委会、新生邑村委会的区域乡村区域是指鹤庆金墩乡、草海镇、辛屯镇、松桂镇、龙开口镇、六合乡、西邑镇、黄坪镇及云鹤镇城郊菜园村委会秀邑村委会、新生邑村委会三个村委会

(一)城市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且需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优先调配优化给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生的未布局的盲点区域(详细布局规划见附件《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城市区域包含以下四个区域

1.东片区东环路以东县城区域。包含东环路南段、中段、北段)、朝阳小区、兰庭小区、龙华名都(田屯路)、龙华路(龙华名都)、远东建材市场内、鹤阳路东段、鑫鹤家园以及政府城市规划等原因产生的在建新区。

2.中片区(南)东环路以西(不含东环路)双龙路以东(不含双龙路),鹤阳路以南(不含鹤阳路),不含新生邑村委会县城区域。包含城南农贸市场、金菩提商业街、南环路(环城南路)、武庙商业街、兴鹤路中段、兴鹤路南段、南大街、后街、振兴小区、文华小区、建设小区、财神巷、福兴小区、建设路(南段)、黄龙路(中段)、学府路(东段)、云新路(南段)以及政府城市规划等原因产生的在建新区。

3.中片区(北)东环路以西(不含东环路)双龙路以东(不含双龙路),鹤阳路鹤阳路),不含菜园村委会县城区域。包含府门街、北门街、打铁巷、西门街、卖糠巷、兴鹤路北段、兰花市场、科技路、花园小区、隆鑫小区、府东巷、粮油市场、北环路(东段、中段、西段)、云新路(北段)、建设路(北段)、鹤阳路(中段)以及政府城市规划等原因产生的在建新区。

4.西片区双龙路以西,不含秀邑村委会的县城区域。包含朝霞路、白马路、北衙新区、西片区农贸市场、森林水岸小区、西片区廉租房、龙华御景小区、水岸泌园、云鹤一品、谷山路、鹤马路、文峰村、兰缘景镇小区、公租房、双龙路、学府路(西段)、鹤阳路(西段)、纪念碑沿线以及政府城市规划等原因产生的在建新区。

(二)乡村区域:拥有3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且需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优先调配优化给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生的未布局的盲点区域。(详细布局规划见附件《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

特殊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1.不属于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残疾人,申请提交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申请时提交军烈属证原件

3.退役军人,申请时提交退伍证原件

4.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时提交村委会、乡镇扶贫部门同时盖章证明材料原件

5.低保户,申请时提交低保证原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间距50%以上间距标准执行

(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的,不受规划距离和总量的限制。本条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受间距标准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五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六)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十一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现有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城市50米(不含)-100米(含)、乡村30米(不含)-100米(含)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实行到期不予延续,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城市50米(不含)-100米(含)、乡村30米(不含)-100米(含)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延续

十二、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公办、民办的学龄前幼儿保育教育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十三、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且与住所相对独立;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同时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经营地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十四、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本规划所“间距”是指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二)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最靠近两边之间的最短距离进行计算。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三)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新申请零售点在集贸市场向外开店的,测量时按照市场外对待;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市场内外的持证户或学校出入口都算做该零售点的测量参照物,并计入市场内零售户总量;向市场内开店的,按照市场内对待。

十五、本规划涉及的居住人口、商铺数量、区域面积,以相关单位或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十六本规划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示。

十七本规划由云南省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十九本规划自2021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鹤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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