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州、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大理州民政局 大理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3〕24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鹤民发〔2023〕18号)。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60元/人·月、B类440元/人·月、C类380元/人·月。
(2)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10元/人·月、B类320元/人·月、C类260元/人·月。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保障范围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保障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分类施保”。
三、工作要求
我县按照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以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严格按照新标准,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家庭刚性支出等因素,开展好城乡低保评审工作,切实兜准、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严防返贫情况发生。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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