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 / 社会救助
  • 索引号: 1525327OH/2023-00069
  •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
  • 来源:鹤庆县民政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鹤庆县民政局鹤庆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20237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60元/人·月、B类440元/人·月、C类38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10元/人·月、B类320元/人·月、C类26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11日起执行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特此公告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7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