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60元/人·月、B类440元/人·月、C类38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10元/人·月、B类320元/人·月、C类26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特此公告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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