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经鹤庆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
二、工作任务
(一)提标范围
1、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7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0 元。
2、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00元。
3、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7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0 元。
(二)保障范围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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