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金墩鹤庆县**发电有限公司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1·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1日15时00分许,鹤庆县**发电有限公司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在拆除小松线3#塔的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受伤,其中1人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鹤庆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1月28日,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金墩乡人民政府、县公安局金墩派出所、县水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1·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以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鹤庆县**发电有限公司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1·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工作中途在危险区域休息时,正在拆除的输电钢塔突然倒塌,撞击到紧急逃避的施工人员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电站位于鹤庆县金墩乡,属漾弓江一库五级开发的第一级,电站于2004年开工建设,2005年10月20日投产发电。电站设计水头121米,设计流量12.5立方米/秒,装机容量1.25万千瓦,设计年发电量4773万千瓦时,设计使用寿命35年。
鹤庆县枫木河水库工程于2015年6月启动建设,**电站位于水库工程淹没区,水库建成蓄水后将淹没**电站厂房。为满足枫木河水库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鹤庆县**发电有限公司和有关部门达成协议:一是支持枫木河水库建设,拆除**电站;二是兼顾漾弓江流域梯级电站送出,鹤庆中部电网供电能力、供电水平不降,实施**电站退运,原输电网架完善工程。
具体退运方案为:**电站退运后,将小羊线和六小线进行联络,保持正常运行方式下六合电站接至羊龙潭变进行并网;将新小线和小松线进行联络,新庄电站接入松桂变,保持正常运行方式下通过该通道接至羊龙潭变进行并网;将燕子崖电站升压站#1主变由两卷变更换为三卷变,燕子崖增容电站升压站新出1回电缆线路接入燕子崖电站升压站,中江变、朵美变保持由小燕西线供电。
事故涉及的小松线迁改方案为:小松线和新小线进行搭接联络:在原小松线#4塔小号侧新立转角塔A1往北方向单回架线至新建新小线A5,小松线和新小线进行搭接,新建架空线线路1.2km;拆除小松线1#-4#原**电站段线路,拆除新小线19#-21#原**电站段线路。
1.建设单位
鹤庆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77********,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小水电开发及租赁,电力供应,电力产品销售,建材、民用电器销售**。
鹤庆**公司是**电站的业主单位,公司取得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鹤发改备案[2025]00**号,项目性质为改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电站退运后,将小羊线(**电站-羊龙潭变线路)与六小线(六合电站-**电站线路)进行联络,形成六合电站-羊龙潭变1回线路,新建线路长度约0.15km,导线截面按240mm2,新建塔基2座,拆除原有塔基2座,配套修建临时施工便道。2.**电站退运后,将小松线(**电站-松桂变线路)与新小线(新庄电站-**电站线路)进行联络形成新庄电站-松桂变1回线路,新建线路长度约1.2km,导线截面按120mm2,新建塔基4座,拆除原有塔基4座,配套修建临时施工便道。3.本期将燕子崖电站1、2号机组升压站主变由两卷变更换为三卷变,主变容量由1×31.5MVA更换为1×40MVA,新建1回电缆线路接入燕子崖电站3号机组升压站,新建电缆线路长度约0.15km,导线截面按3x500mm2。
2.施工总承包单位
鹤庆**公司与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签订项目PC总承包合同,负责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项目的变电部分施工。
云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2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凭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电力工程及输变电工程安装、调试、试验(凭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等。
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300****,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5月11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编号:6-5-00007-20**,证书有效期至2031年7月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05]15****,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3.劳务分包单位
云南**公司与四川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的线路基础工程、杆塔组立、放紧线及附件安装、附属设施等工作中的劳务协作分包给四川**公司。具体作业内容含:旧电力线拆除(铁塔、导线、地线、金具、绝缘子拆除及运输等劳务用工),将拆旧物资运输至指定地点等工作中的劳务协作。
四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劳务派遣服务等。
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1C4****,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9月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6]00****,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3月11日。
4.监理单位
鹤庆**公司与昆明**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签订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委托其对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理服务。
昆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营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
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5300****,资质等级为: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4月25日。
1.鹤庆**公司
鹤庆**公司作为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的实施单位,编制了《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鹤庆县**电站退运后系统网架功能恢复工程-新小线和小松线联络施工图设计》等技术资料。针对项目成立业主项目部,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项目部设置领导小组、建设协调组、技术质量管理组、安全管理组、造价管理组;任命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通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根据项目情况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参建单位参与的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强化施工和作业安全要求;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和管控措施,明确整治实施单位和完成时间,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对事故隐患采取闭环管理。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项目PC总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对照本次事故,事故前鹤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职问题有:作为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技术资料未针对拆塔施工作业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单位安全安全管理不足,未发现从事氧-乙炔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过期等问题。
2.云南**公司
云南**公司针对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成立了施工项目部,任命有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员等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项目部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针对项目编制了《塔杆、导地线拆旧跨越专项施工方案》,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对照本次事故,事故前云南**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职问题有:作为总包单位,所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未针对作业环境安全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要求;未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开展拆塔作业存在的风险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不足,未发现从事氧-乙炔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过期,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逗留休息的不安全行为等问题。
3.四川**公司
四川**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有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岗位,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制度等内容;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员工购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照本次事故,事故前四川**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职问题有:作为分包单位,所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未针对作业环境安全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要求;针对施工人员所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风险和管控措施进行告知,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
4.昆明**公司
昆明**公司针对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成立了建设监理部,任命有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建设监理部针对项目出具的监理通知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对照本次事故,事故前昆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职问题有:作为监理单位,针对施工人员和现场的安全监理检查工作不足,未发现从事氧-乙炔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过期,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逗留休息的不安全行为等问题。
事故调查组调查了鹤庆县**电站退运工程2025年起至事发时属地乡镇及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1.金墩乡人民政府
金墩乡人民政府在此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分别出具安全检查登记表,在检查中对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持证、隐患排查、员工教育培训和安全制度落实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
2.鹤庆县能源局
鹤庆**公司到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项目投资备手续,县能源局作为发改局的内设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出相应的要求。
2026年1月21日四川**公司班组长罗某安排邓某江、张某明、唐某民等总共7人在枫木河水库大坝西北方向的山坡上拆除原**电站小松线的N2号钢塔。
当天14:00左右7人携带气瓶、切割枪、吊葫芦、受力绳等拆塔工具到达N2号钢塔旁开始拆塔。作业顺序为:先由唐某民爬上N2号钢塔安装固定好吊葫芦和临时拉绳,固定好后地面人员收紧拉绳受力防止钢塔在后续施工中突然倒塌;其后由张某明对钢塔的4个脚进行氧-乙炔热切割,根据预设的倒塌方向(北东向),先割断与预设倒塌方向相反的2个脚,对另外的2个脚仅切割了一半,然后所有人就开始拉拽预先安装的吊葫芦,引导钢塔向预定方向倒塌。经过长时间的拉拽,钢塔已经倾斜但没有倒塌;15:20左右由于拉累了所有人就暂时在原地休息,休息过程中作业区域有强阵风吹过,已完成切割并经拉拽倾斜的钢塔在风力作用下突然倒塌。休息人员看见钢塔倒下就四散逃避,逃避过程中邓某江被倒下的塔身击中并压在塔架下,张某明被塔架倒塌时挂到的树枝砸中昏迷。
事故地点位于枫木河水库大坝西北方向山坡上的原**电站小松线的N2号钢塔旁;N2号钢塔塔型为铝合金材质直线塔,高度23m,截面宽度约5.5m。现场地形情况为:钢塔位于漾弓江西侧的山体上,该山体呈西南-东北走向,输电钢塔基座建在一个至西向东展布的箐沟口。根据现场地形,N2号钢塔选定的预设倒塌方向为北东向,该方向微地形为南西高,北东低,局部存在自然形成的台坎,周边区域荆棘和灌木发育茂密。
事故现场情况为:施工人员采用氧-乙炔热切割枪切断N2号钢塔的2个脚,另外的2个脚仅切割了一半,留有约8cm~10cm的连接段未切割,作为临时支撑点以控制钢塔倾倒方向。切割作业完成后,施工人员站在钢塔的北东向牵引并拉拽预先安装在钢塔上的临时拉绳,引导钢塔向该方向倾倒。经过长时间的拉拽施工人员因为疲劳就暂时在原地休息,休息区域荆棘和灌木发育茂密,人员活动、紧急避险空间有限。
邓某江被撞击后倒地位置位于倾倒的钢塔正下方,该位置有一高度约1.5m的台坎,与钢塔基座距离约22m。张某明被树枝砸中的位置位于钢塔的南侧,与钢塔基座距离约19m。
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受伤,其中1人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邓某江经鹤庆县金墩中心卫生院救治无效,于2026年1月21日死亡。其基本信息如下:邓某江,男,苗族,身份证:520202********4814,家庭住址:贵州省盘县鸡场坪镇椅棋村*组;四川**公司普工。
张某明由救护车转移至鹤庆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护,经治疗其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其基本信息如下:张某明,男,汉族,身份证:512921********3471,家庭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任家村*组**号;四川**公司普工。
事故发生后2名伤者的医疗救护费用约20000.00元;邓某江死亡后四川**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处理协议,最终确定对遇难者邓某江家属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费用¥1990000.00元。总计直接经济损失2010000.00元。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请求救护,由于急于开展抢救受伤人员,现场人员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医护人员确认邓某江死亡后,四川**公司班组长罗某拨打110报警请求出警处置;云南**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某事发时在现场巡视,罗某报警处理后刘某某电话告知鹤庆**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事故情况。
金墩派出所到达现场初查后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金墩乡人民政府和鹤庆县公安局,乡政府和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上进行事故首报;鹤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事故报告。
1月21日15:20左右发生事故,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救护,16:30左右医疗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过急救邓某江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明转移至鹤庆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护。
经过鹤庆县金墩乡卫生院现场救治无效后,确认邓某江因高空坠物致死。
张某明由救护车转移至鹤庆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护,经治疗其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四川**公司现场负责人立即通知邓某江家属并告知情况;家属于当天到达鹤庆办理死者后事并与四川**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最终确定对遇难者邓某江家属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费用¥1990000.00元;家属于1月22日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后将遇难者运回家中。
事故于15:20左右发生,现场救援过程中四川**公司相关人员拨打110报警请求出警处置,金墩派出所现场初查后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金墩乡人民政府和鹤庆县公安局,乡政府和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上进行事故首报;鹤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四川**公司、云南**公司、鹤庆**公司进行报警处理。鹤庆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金墩乡政府在知晓事故发生后按程序进行了事故报告和告知,事故报告流程合规,不存在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作业人员在钢塔预设的倒塌范围内工作中途休息时,已完成切割并经拉拽倾斜的钢塔在风力作用下突然倒塌,直接撞击和连带撞击到紧急逃避的作业人员。
1.施工现场风险辨识不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施工人员进行拉拽作业的位置靠近钢塔预设的倒塌范围,施工人员工作中途休息区域荆棘和灌木发育茂密,人员活动、紧急避险空间有限;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针对性的辨识危险源,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导致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休息的不安全行为。
2.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云南**公司编制的《塔杆、导地线拆旧跨越专项施工方案》中已识别出不按流程、方法进行拆除可能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并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但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均未体现针对该类风险的告知与防范内容。
3.现场安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不足。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均开展安全检查,但均未发现从事氧-乙炔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明)操作证已过期,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休息的不安全行为。
4.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不具有针对性。
各参建单位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未针对作业环境安全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技术资料未针对拆塔施工作业提出风险管控要求。
邓某江,四川**公司员工。在存在钢塔倾倒的危险区域休息,属于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家单位,2人)
1.四川**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足,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交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云南**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告知不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建议交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汪某,四川**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等履职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款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交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张某明,四川**公司员工。在钢塔倾倒的危险区域休息属于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四川**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鹤庆**公司(建设单位)技术资料不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单位安全管理不足;昆明**公司(监理单位)对施工人员和现场的安全监理检查工作不足等问题,建议交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技术资料未针对拆塔施工作业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进场作业的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落实不足。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塔杆、导地线拆旧跨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对进场作业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不力,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控不足。
3.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聘用特种作业证书过期的人员。未落实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在危险区域休息。
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安全技术资料、人员资质审查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和环境的安全检查,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监督工作不足。
1.深刻汲取该次事故教训,树牢项目安全施工理念。鹤庆**公司、云南**公司、四川**公司、昆明**公司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思想、制度、技术、管理、培训等层面进行反思,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全面开展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管理审查,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对入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发现相应问题按要求采取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各维度、多层级检查,杜绝项目违法发包与分包。
3.强化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结合项目作业实际,针对项目存在的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各参建单位应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并明确相应责任单位,督促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4.加强各参建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项目特点对各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能力后上岗;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岗位风险认知能力。
5.抓实现场管理,严厉禁止“三违”行为。作业现场应根据存在的风险特性,设置相应的警戒隔离、禁入措施和安全警示告知标识,加大作业过程中“三违”行为的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杜绝“三违”现象和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