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17时32分许,鹤庆县松桂镇垃圾中转站发生一起车辆碾压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83万元。
事故发生后涉事车主立即报警处理,经鹤庆县公安局现场初步调查和勘验后认为该事故涉嫌生产安全事故,遂将线索通知县应急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鹤庆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认定事故性质。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松桂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松桂派出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9·3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报告过程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以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涉事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鹤庆县松桂镇垃圾中转站“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流浪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作业区,垃圾运输车辆倒车时碾压致其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松桂镇垃圾中转站
松桂镇垃圾中转站位于鹤庆县松桂镇东南方向约1km处,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要求拨付资金,由松桂镇政府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益性质设施。其主要功能是收集松桂镇辖区内的城镇和农村垃圾,经过压缩打包转运至鹤庆县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垃圾中转站占地面积约2400m2,站区四周建设有实体围墙和进出入大门;站内主要建构筑物为垃圾压缩车间,单层结构,面积286.5m2,内设垃圾压缩打包设施、中控室、配电室、除尘除臭设备室、办公室等。
2.鹤庆县松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鹤庆县松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MA******23,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住房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安防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房屋拆迁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由于松桂镇政府没有能力运营垃圾中转站,因此与鹤庆县松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松桂镇保洁绿化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中转服务承包合同》,将松桂镇垃圾中转站承包给鹤庆县松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负责中转站的垃圾处置、设备操作和转运服务。
3.松桂镇大石村民委员会垃圾清运车
按“三清洁”的工作要求,大石村产生的垃圾实行集中清运处理。经村“两委”通过竞标决定将垃圾清运工作承包给大石村民委员会石北小组(具体工作由李某某负责),职责是将大石村民委员会九个村民小组33个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垃圾清运至松桂镇垃圾中转站。
1.松桂镇垃圾中转站
垃圾中转站为镇属公益性质设施,由松桂镇政府负责垃圾中转站的安全管理工作。镇政府在2025年1月24日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4月30日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9月22日开展三季度安全检查,9月29日开展中秋、国庆节前安全检查,共计4次。其中9月22日的检查中提出:“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相应台账资料,加强安防管理宣传和教育,确保工作期间安全稳定”等要求。
2.鹤庆县松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鹤庆县松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承包单位,成立了垃圾中转站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任命站长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垃圾中转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针对垃圾中转站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员工签订承诺书,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和雇主安心保险,逐月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员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了安全管理工作。在站区大门入口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垃圾中转车间设置“货物装卸区,非授权人员禁止入内”的安全警示告知标识。
针对外部车辆和人员进入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均有规定。同时根据垃圾中转站站长兼安全生产管理员赵某某反映:对于事故中的流浪拾荒者,平时发现其到垃圾中转站拾荒都将他驱离,但因为他是聋哑人,沟通起来有障碍,驱离之后时不时又跑进站内捡拾食物和衣物。
3.松桂镇大石村民委员会垃圾清运车
大石村民委员会将垃圾清运工作承包给大石村民委员会石北小组的李某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垃圾清运协议》,村委会要求:垃圾清运保洁员必须持有合法的证件、保险的运输车辆;安全问题由清运方负责。
李某某作为清运方的实际负责人,9月29日将第二天的垃圾清运工作有偿委托给段某甲。在达成口头委托协议时,李某某口头交代给段某甲运输的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但未对段某甲是否具有拖拉机驾驶证和运输车辆的手续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实。
松桂镇垃圾中转站的主要功能是收集并打包转运松桂镇辖区内的城镇和农村垃圾,辖区内各个村委会按约定时间逐月将村内垃圾临时堆放点收集的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大石村委会安排的垃圾清运时间是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
大石村委会将垃圾清运工作承包给大石村民委员会石北小组,但具体的工作由李某某负责,他作为施工代表组织安排33个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
2025年9月29日段某甲到李某某家里串门,在聊天过程中两人达成口头协议:有偿委托段某甲于9月30日帮忙清运大石村的垃圾至松桂镇垃圾中转站,报酬为人民币530元。
9月30日8:00左右段某甲驾驶自己的拖拉机(车牌号:云290****)和段某乙到各垃圾临时堆放点收集垃圾,11:30左右将第一车垃圾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卸载,之后继续回大石村收集垃圾。
17:00左右第二次运送垃圾到垃圾中转站,段某甲驾驶车辆过磅称重,段某乙下车到控制室登记;登记结束后,段某甲驾驶拖拉机倒车进入垃圾压缩车间,段某乙在车间里指挥倒车。倒车过程中拖拉机右后轮碾压到躺在压缩车间内墙西侧扎草机下的无名男子,司机感觉碾压到物体后又将拖拉机向前行驶,造成对无名男子的二次碾压。
事故地点在垃圾中转站内的垃圾压缩车间车辆卸载口。压缩车间为单层砖混结构,南北宽15m,东西长19.1m,层高3m,面积286.5m2。垃圾卸载口坐北向南,入口宽度4.7m,进深4.7m,发生事故时,在卸载入口内墙西侧摆放着一台扎草机,伤亡的无名男子即躺在该扎草机旁。
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医疗救治无效死亡。经垃圾中转站管理人员赵某某和当地群众辨认,死者为一名长期在松桂镇流浪拾荒的聋哑男子;后经公安机关通过DNA比对核查,确认该男子身份信息为:吴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32526********111X,家庭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竹园村委会竹园**组**号;经了解吴某未婚无子女,父母已离世,亲属仅有弟弟一名。
事后肇事司机段某甲一方与死者弟弟协商并签订协议,确定一次性向吴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23.7万元,家属车旅费0.65万元,死者医疗救护、遗体保存与火化费用0.48万元;总计直接经济损失24.83万元。
2025年9月30日17:02左右发生事故,段某甲于17:32向松桂派出所报警。17:38民警到达事发地点后对现场进行管控和保护,经县公安局刑侦、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勘验,认为该起事故涉嫌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于10月3日将事故线索函告县应急管理局。
鹤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后及时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对该事故情况进行了直报。
2025年9月30日17:02人员受伤后,段某甲和段某乙把伤者抱到垃圾中转站大门口,垃圾中转站管理人员赵某某于17:1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7:25鹤庆县松桂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医疗救护,抢救无效,于17:46宣告临床死亡。
鹤庆县松桂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于17:25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医疗救护,经过心肺复苏、肌注肾上腺素、持续心脏按压等救护工作后患者意识未恢复,颈动脉搏动未触及,双侧瞳孔散打固定,血压未测出,抢救无效于17:46宣告临床死亡。
11月25日肇事司机段某甲一方与死者弟弟签订协议书后,按程序将死者火化,由家属将其带回家中安葬。
事故发生后,垃圾中转站管理人员赵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助,松桂中心卫生院在现场及时开展救护工作,针对伤者的医疗救护过程迅速。
事故发生后,拖拉机驾驶员段某甲及时报警,鹤庆县公安局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后,将事故线索函告鹤庆县应急管理局,鹤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后按事故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流浪拾荒的聋哑男子(吴某)未经许可进入垃圾中转站,并躺在垃圾压缩车间车辆卸载口;垃圾运输车辆在卸载垃圾时未发现有人躺在行车区域,倒车时两次碾压到其身体致其死亡。
1、李某某委托段某甲帮忙清运垃圾时,未履行与大石村委会签订的垃圾清运协议要求,核实段某甲是否具有拖拉机驾驶证和运输车辆手续是否合法。
2、段某甲未经过农用机械驾驶培训,驾驶技术差,倒车卸载垃圾时与同伴检查行车区域的作业环境不认真,未发现有流浪拾荒人员行躺在行车区域内。
1、吴某,长期在松桂镇辖区内流浪拾荒人员。不听从垃圾中转站管理人员劝阻,擅自进入设有隔离围墙和禁入告知标识牌的垃圾中转站。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松桂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松桂镇政府作为垃圾中转站的产权主体,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垃圾中转站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提出要求,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3、鹤庆县松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某某)。公司运营的垃圾中转站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站区设置了隔离围墙和禁入告知标识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流浪拾荒者驱离、告知;但流浪拾荒者仍然进入作业区域并发生事故,属于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属地政府进行处理。
4、李某某(大石村民委员会垃圾清运工作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与大石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垃圾清运协议要求,对委托的人员证件、车辆手续严格把关,建议由大石村民委员会根据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5、段某甲(肇事拖拉机驾驶员)。无拖拉机驾驶证,不能提供肇事车辆的合法手续,建议由农用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一)深刻汲取该次事故教训,树牢安全运行理念。垃圾中转站虽为公益运营设施,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可推卸;针对发生的事故,产权单位、承租运营单位应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梳理发现站区运行、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及隐患,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筑牢安全生产的底线。
(二)进一步强化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杜绝外部隐患。垃圾中转站需针对各村镇承运车辆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对进入站区的运输车辆,需经常、重复开展站内行车安全、规范卸载等的宣讲工作;对外部人员强化禁入告知,增加站区隔离围挡设施和区域范围内的巡视检查工作,严防无关人员违规进入和逗留。
(三)细化村镇“三清洁”行动的相关工作,压实相关人员安全责任。乡镇政府应指导各村委会开展“三清洁”行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村镇与垃圾承运人员签订协议时细化安全责任,补充违约追责机制,压实承运人的合同责任。
(四)加强农用机车规范化管理,把严运输车辆人员、车辆资质关。在乡村、集镇地区农用机械保有使用量较多,农机管理部门应在驾驶员资质、车辆合法手续方面加强管理,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无手续或手续过期车辆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