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落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矛盾”“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共建共享”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平衡企业自主经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防止企业随意裁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偿权。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评估裁员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行政监督与风险防范,监督企业合法合规操作。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执行以上规定程序,均应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条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未设立企业工会组织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企业工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人员安置、裁减人员及经济补偿等事项,应充分听取并合理吸纳职工意见,按规定程序召开会议审议,履行好法定民主程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办理权限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采取州、县两级办理。在省级、州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央企,向州级人社部门报告;在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向鹤庆县人社部门报告。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裁员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裁员原因、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裁员职工经济补偿明细,符合企业经济性裁员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申报流程
企业将《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及其他基本材料(含企业准备部分的书面内容)备齐后,一式两份书面报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审核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告知退办或要求补齐补正。
六、受理时限
如果报告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报告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企业)出具《企业裁减人员受理书》。
七、其他事项
为落实好各级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企业应提前研判裁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备案。在确保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应对举措明确可行、相关责任全面落实后,方可按程序启动裁减人员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
1.裁员报告材料样式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