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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司法局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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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117日,县司法局在辛屯司法所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李某某依规给予警告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因多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在矫通定位打卡,于202216日被给予第一次训诫处罚后因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且多次不按时打卡,于202227日被给予第二次训诫处罚2022101日至9日,李某某连续四次未在规定时限内打卡且未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出任何解释说明,1028日,工作人员对李某某作出严肃教育谈话,但其1030日、31日又连续违反打卡规定。

李某某自入矫以来,认罪悔罪态度差,频繁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县司法局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警告一次。2022117日下午,县司法局在辛屯司法所对李某某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并对其开展教育谈话。李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监管规定。

此次警告处罚活动,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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