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文件精神,《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内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已赋权乡镇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的外,由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脱节。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