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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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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政办发〔2026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24       

(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公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制度,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公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除信息公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制度。

(二)新闻发布制度,是指信息公开机关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

(三)保密审查制度,是指信息公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信息公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的形式为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一)网站公开。信息公开机关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两馆”公开。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报送同级档案馆、图书馆,通过“两馆”公开信息;“两馆”应当主动加强与信息公开机关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信息资料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索取信息。

(三)各部门公开。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地点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四)政务服务中心公开。信息公开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权限通过同级或上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开。

(五)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政府公报、广播、电视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六)乡镇、村委会、社区可采用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公开信息。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站信息更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改或删除。

第十条  信息公开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除信息公开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的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依申请公开入口提交在线申请,或填写《鹤庆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以书面方式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

申请表可以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信息公开机关免费索取。

第十四条  申请的提交。申请人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并向其说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信息公开机关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若牵涉到几个相关部门的,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机关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方便申请人的方式向申请人开公。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信息公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机关为申请人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四章  新闻发布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一)县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各级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六)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中的需要采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确定。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领导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县级各部门新闻发言人为部门主要领导;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部门新闻发布会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报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新闻办协同县级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发布;以部门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召开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政府新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进行发布。

新闻发布会的纪律: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第五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程序和责任,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保密工作部门协助,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工作机构参与。

第二十七条  保密审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机关各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机关保密审查应当填写《鹤庆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信息公开审查表》,实行三审制度,即信息起草者、制作者或科室责任人初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机构审核;信息公开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机关拟公开的信息,应当提交书面保密审查表印件,未提交书面保密审查表印件的,信息公开机构有权不予公布。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发布机关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必要时报请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机关在向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保密审查时,应当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提供申请审查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收到协助保密审查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在原答复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和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工作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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