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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鹤政行复决字﹝2022﹞第4号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1日
  •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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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鹤庆县龙开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龙开口镇龙开口村政府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杨慧江,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龙开口罚字202214行政处罚决定,20226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开口罚字202214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户修建圈舍位于未登记在册的自家开荒地上,此地块不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另外,我户修建圈舍为生猪养殖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文件明确指出: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我户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开口罚字202214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5月巡查发现申请人户涉嫌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遂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上开挖土地,修建圈舍,建筑面积为113平方米,建成彩钢瓦屋顶红砖墙体简易房;修建前申请人户未和村委会工作人员、镇巡查员咨询过建房相关手续。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筑照片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禁止擅自建设房屋或构筑物的规定,根据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另外,申请人称自然资源部通知发展养殖业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用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规定,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申请人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以发展养殖业为由擅自建房无法律法规依据。该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龙开口镇村民陈某某户未经批准擅自在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上开挖修建圈舍。该建筑面积为113平方米,共计一层6格,彩钢瓦屋顶红砖墙体简易房。20225月被申请人巡查发现申请人户前述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行为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规定应当根据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2022512作出并送达龙开口罚字202214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鹤庆县龙开口镇后山行政村大坝田自然村村庄建设规划(2012-2030)》(该规划经本机关批准,于201311日起实施)中申请人前述建房用地规划为村集体公益事业预留用地。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户圈舍用地为开荒地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现场照片、《鹤庆县龙开口镇后山行政村大坝田自然村村庄建设规划(2012-2030)》、《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开口镇14个行政村总体规划相关问题的批复》(鹤政复20121354号)、违法建筑位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已规划为村集体公益事业预留用地的集体土地上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辩解该土地为本户开荒土地,建房发展养殖业无需办理用地许可手续无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故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申请人行为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行使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消除违法行为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开口罚字202214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719

附:1.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许可的用地位置、扩大面积建房;

(三)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四)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有住宅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收归集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村庄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处拆除费用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拆除和收回,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评估价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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