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0年2月27日下午3时25分,鹤庆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执法人员奚镜明、张宏山接到六合乡人民政府反映,当事人何煕华驾驶履带式挖掘机在六合至和乐公路上行驶,执法人员到现场并进行勘验,经现场勘验,何煕华履带式挖掘机在公路上行驶长1000米,履带宽0.6米,当事人现场确认,对勘验结果无异议,通过对当事人相关询问取证(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照,当事人何熙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已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何熙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壹千(1000.00)元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鹤庆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0年3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