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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 来源: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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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2024001

    当事人:鹤庆县新起点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2MA6NHUW58M

    负责人:周丽斌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黄坪镇新泉村委会龙盘庄村9号

违法事实:2024年2月4日,我局在2024年春节前文化市场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鹤庆县新起点歌厅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经初查,鹤庆县新起点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结合工作实际,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对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2024年2月21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对鹤庆县新起点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2月4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鹤庆县公安局黄坪镇派出所对黄坪镇辖区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4日22时35分到达鹤庆县新起点歌厅开始联合执法检查,在对歌厅包房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歌厅二楼883包房内有5名男性消费者,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与黄坪派出所民警对消费者身份信息核查过程中发现,其中1名叫刘XX的人员,身份证信息显示为53293220071217XXXX,执法人员现场认定刘XX未满18周岁,并现场对鹤庆县新起点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对刘XX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对883号包房消费金额进行登记记录,该包房消费金额为360元。该场所经营法人周丽斌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对新起点歌厅联合检查于2024年2月4日22时55分结束。经执法人员对新起点歌厅法人周丽斌、前台工作人员李庆波调查询问证实,2024年2月4日晚新起点歌厅883号包房于当晚9点左右由3名成年男子订房,未成年人刘XX未到场参与订房,刘XX进入场所时间不详,883号包房当晚消费360元,实际收款360元。经执法人员在黄坪派出所民警监护下对刘XX进行调查询问证实,当晚883包房由其伙伴开的包房,他与其他1个同伴于10点左右进入新起点歌厅,包房消费由其他人支付,具体金额不详。新起点歌厅法人周丽斌、前台工作人员李庆波对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鹤庆县公安局黄坪派出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的未成年人刘XX进入娱乐场所的事实无异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鹤)文综检(勘)字〔2024〕11号1份(检查单位:鹤庆县新起点歌厅,时间:2024年02月04日)

    2.鹤庆县新起点歌厅《营业执照》1份共1页

    3.鹤庆县新起点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共1份共2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被询问人:周丽斌,时间:2024年02月21日)

5.周丽斌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

6.《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被询问人:李庆波,时间2024年02月19日)

7.李庆波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

8.《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被询问人:刘XX,时间2024年02月19日)

9.鹤庆县公安局黄坪派出所提供刘XX户籍证明1份共1页。

10.XX883包房内现场取证照片2张

11.现场检查(勘验)照片2张。

此案于2023年2月28日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2024年02月04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鹤庆县公安局黄坪派出所对黄坪镇辖区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于2024年2月4日22时25分在鹤庆县新起点歌厅883包房内查实鹤庆县新起点歌厅涉嫌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二)……;(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2024年03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文综罚告字〔2024〕001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360.00元),并处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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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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