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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 来源: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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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2024002

    当事人: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2MA6NBOCT2C

    负责人:吕启顺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大丽路东侧(东环路)

    违法事实:2024年2月6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在2024年春节前文化市场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经初查,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结合工作实际,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对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2024年2月27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对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2月6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对云鹤镇辖区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6日22时20分到达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开始联合执法检查,在对歌厅包房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歌厅一楼K32包房内有4名消费者,两男两女,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与云鹤派出所民警对消费者身份信息核查过程中发现,其中1名叫XX的人员,身份证信息显示为53293220070120XXXX,执法人员现场认定XX未满18周岁,并现场对凯米量贩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对XX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对K32号包房消费金额进行登记记录,该包房消费金额为485元。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和小斌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对凯米量贩歌厅联合检查于2024年2月6日22时40分结束。经执法人员对凯米量贩歌厅现场负责人和小斌、前台工作人员忠永拉姆调查询问证实,2024年2月6日晚凯米量贩歌厅K32包房由2名成年男子订房,未成年人XX未到场参与订房,XX没有一起来,因KTV后边有个消防通道,XX可能走消防通道进的包房,XX进入场所时间不详,K32号包房当晚消费485元,实际收款485元。凯米量贩歌厅现场负责人和小斌、前台工作人员忠永拉姆对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的未成年人XX进入娱乐场所的事实无异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鹤)文综检(勘)字〔2024〕12号1份(检查单位: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时间:2024年02月06日)

    2.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份共2页。

    3.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共2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被询问人:和小斌,时间:2024年02月28日)

5.和小斌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

6.《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共4页(被询问人:忠永拉姆,时间2024年02月28日)。

7.忠永拉姆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

8.鹤庆县公安局西邑派出所提供XX户籍证明1份共1页。

9.XXK32包房内现场取证照片3张

10.现场检查(勘验)照片2张。

11.2024年02月06日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酒水单1份共3张。

此案于2024年02月29日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2024年02月06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对云鹤镇辖区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于2024年2月6日22时20分在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K32包房内查实鹤庆县凯米量贩歌厅涉嫌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二)……;(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2024年040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文综罚告字〔2024〕002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040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伍(¥:485.00元),并处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4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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