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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0U258384/2023-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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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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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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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 来源: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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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鹤庆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在《办法》施行前,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1、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检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2、《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3、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使用“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普法小课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处罚条款: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