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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0U258384/2023-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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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 来源: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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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秋季以来,各种客事增多,群体性宴席随之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再次提醒告诫如下:

1申报备案: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报备案,且将食谱提供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指导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按规定进行报备。

2场所选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须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保持良好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等家禽进入。

3加工人员要求:农村厨师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须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不得有妨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食品采购: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白酒,查验并索取票据。不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等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不得提供私自勾兑和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

5食品存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食物存储应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离,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容易变质食品应冷藏保存。

6食品加工: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及其制品、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加工用水应是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

7食品贮存及再加工: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他异味,感观异常的不得食用。

8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

9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及时送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控制好现场,并向村(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及时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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