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
新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落实此项规定,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近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商超、农贸市场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以各乡镇农贸市场和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场所,聚焦从事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水果蔬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通过查看光源照度、亮度,对比自然光下生鲜产品色差等方法,对是否使用“生鲜灯”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同时对市场开办方负责人进行行政指导,督促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检查38家次,发放监督意见书38份,发放张贴不使用生鲜灯承诺书38份。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和普法宣传,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使用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对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灯具的经营户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同时进行“回头看”,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逐步形成商家自律,行业规范,市场严管的良好局面,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监科普】
所谓“生鲜灯”,是用于照亮生鲜食品展示柜或冷藏设备的灯具。“生鲜灯”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能刺激消费者购买欲的一款“美颜神器”。
美颜后的海鲜类商品增加蓝光的比例,会突出其鲜嫩和清新感;肉类商品增加红光的比例,会突出其红润多汁;蔬菜类商品增加绿光的比例,会使其看起来更加新鲜。
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群众如有发现仍在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