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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用氧经营使用安全风险提示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 来源: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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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用氧经营使用安全风险提示

医用氧是按药品管理的特殊产品,与患者的生命健康紧密相连。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经营使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安全风险提示:

一、正确认识医用氧

医用氧具有无色、无味、纯度高、易助燃等特点,属于危险化学品,这是我们大多数人所熟知的常识,但其实医用氧还具有特殊属性,那就是医用氧属于药品,主要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在医疗救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早在1988年,国家就制定了强制性标准,后经修订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及后续版本),并对其生产实行药品批准文号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医用氧经营应取得相关许可审批

由于医用氧属于药品,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医用氧或者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销售。另外医用氧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资质。

三、医用氧使用要规范

医疗机构在购进医用氧时要查验供货企业是否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索取医用氧批次检验报告,并做好进货验收登记台账,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用氧。在使用过程中要建立医用氧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对近效期、抢救室备用的医用氧要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标识标签损毁或不全的医用氧。同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用氧安全,切实做好四防(防震、防热、防火、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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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违法行为1:无证经营药品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5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违法行为2: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9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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