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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430Q/2021-00140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 来源: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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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

鹤庆县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4.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2016第5号)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10)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11)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份数

新办(A证)

新办(B证)

变更主证

变更副证

补证

依申请注销

备注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同时提交

4

2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

同时提交

1

3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4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5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承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6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7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书面承诺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8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书面承诺

原件

同时提交

1

9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说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10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说明材料及实景照片

复印件

纸质

1

11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12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

原件

纸质

1

13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

原件

纸质

1

14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原件

纸质

1

15

主证变更申请

原件

纸质

1

16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原件

纸质

1

17

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

18

副证变更申请

原件

同时提交

19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复印件

同时提交

20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原件

同时提交

21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书面承诺

原件

同时提交

22

生产品种审定证书

复印件

同时提交

23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书面承诺

复印件或原件

同时提交

24

行政许可补发申请书

原件

纸质

25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遗失、损坏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26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27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传真受理

电话及传真号码:0872-4123268

)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2-4123268;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鹤庆县种子管理站;通讯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邮政编码:6715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电话号码:0872-4121727,地址:云鹤镇白朝路;

2.纪检监察投诉: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4121727;

3.信函投诉: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鹤镇白朝路,邮政编码:6715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1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 2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主证)

(滇)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种子生产人员

加工贮藏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

科研育种人员

检验仪器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加工成套设备

吨/小时

加工厂房面积

平方米

仓库面积

平方米

办公场所面积

平方米

科研室面积

平方米

生产基地面积

申请事项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区域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证)

(滇)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事项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生产

地点

加工包装地点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附件3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滇)农种(副)变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许可证主证编号

主证有效期至

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事项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生产

地点

加工包装地点

经办人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审请单位和种子站各一份;

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式:                          

型: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办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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