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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B1632739/2022-00001
  •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6日
  • 来源:鹤庆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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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意见》(云人社发[2009]308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劳动局<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大办发[2001]41号)精神,对全州职工医疗待遇政策、缴费费率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划账方式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费率由9%下调至8%。

二、调整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州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一级300元不变;二级由600元下调为500元;三级由900元下调为7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二次以上住院起付线减半。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分次数,统一起付线:一级由600元下调为500元;二级由900元下调为700元;三级由1300元下调为900元。

三、统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待遇水平。将原在职职工按年龄分段实行差异报销比例的政策,整合调整为同一报销比例,即: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2%(个人自付8%)、二级医院报销比例90%(个人自付1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88%(个人自付12%)。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分医院等级,统一报销比例85%(个人自付1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不变。

四、以上三项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划账方式。2021年12月1日起将现行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银行卡(或存折)的方式规范调整为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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