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鹤庆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院等级 |
支付比例 |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 |
50% |
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25% |
注: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10%,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住院待遇: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政策内报销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 |
200 |
85%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75% |
三级医疗机构 |
700 |
60% |
转州外不分医院等级 |
900 |
50% |
注:1.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2.未按要求办理转院转诊的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3.住院医疗费中的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5%;4.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之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部分同时进入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
金额 |
支付比例 |
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60%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65%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
75% |
8万元以上 |
85% |
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生育分娩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医院等级 |
顺产 |
剖宫产 |
一级医疗机构 |
1800元/次 |
2200元/次 |
二级医疗机构 |
1800元/次 |
2800元/次 |
三级医疗机构 |
2300元/次 |
3400元/次 |
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以上费用由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个人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政策范围内总费用的15%,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5%,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资助参保
资助方式 |
资助对象 |
全额资助 |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五保户等) |
定额资助 |
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门诊救助
医疗机构 |
城乡特困人员 |
低保对象 |
备注 |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
全额救助 |
50% |
城乡特困人员年封顶线600元,低保对象年封顶线200元。 |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
全额救助 |
40% |
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封顶线(年) |
备注 |
特困供养人员 |
全额救助 |
20000元 |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报销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
其他在册救助对象 |
70% |
15000元 |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报销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单次封顶线5000元。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2)救助范围: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个病种,也可因地制宜,增加1-2个病种。
(3)救助标准:救助比例确定为经基本医疗和大病报销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70%,年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取消起付线,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适当设置起付线。
鹤庆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
门诊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待遇与普通参保一致,最高限额提高5%,为525元/年。
住院政策有所倾斜:
(一)基本医保待遇:
医院等级 |
支付比例 |
一级医院 |
90% |
二级医院 |
80% |
三级医院 |
70% |
(二)大病保险待遇:
金额 |
支付比例 |
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70%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75%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
80% |
8万元以上 |
90% |
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保险封顶线全面取消。
(三)医疗救助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报销后,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医疗救助报销到90%。
(四)兜底保障待遇:个人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或者超过鹤庆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兜底保障兜底。
注:未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享受普通参保人员住院待遇。
鹤庆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住院报销待遇
医院 |
首次住院 |
二次以上住院 |
|
州内定点 |
一级医院 |
300 |
200 |
二级医院 |
600 |
500 |
|
三级医院 |
900 |
800 |
|
转州外医院 |
一级医院 |
600(不分住院次数) |
|
二级医院 |
900(不分住院次数) |
||
三级医院 |
1300(不分住院次数) |
注:年满70周岁起付标准减半。
职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参保人员按医院等级、转外就医和年龄段的个人自付比例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年龄段 分类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
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 |
30周岁以上以及40周岁(含40周岁) |
40周岁以上以及50周岁(含50周岁) |
50周岁以上 |
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 |
70周岁以上 |
||
个人自付比例 |
一级医院 |
18% |
16% |
10% |
8% |
7% |
5% |
二级医院 |
20% |
18% |
12% |
10% |
8% |
6% |
|
三级医院 |
22% |
20% |
14% |
12% |
10% |
8% |
|
转州外就医 |
25% |
23% |
17% |
15% |
13% |
11% |
注:未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的患者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
生育分娩待遇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类别 待遇种类 |
流产 |
顺产 |
难产 |
剖宫产 |
备注 |
|
生育费用包干 |
怀孕未满4个月 |
怀孕未满4-7个月 |
2500元 |
3000元 |
5000元 |
夫妻双方只能单边享受,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生育营养补助1000元。 |
600元 |
2000元 |
|||||
产前检查费 |
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产后营养费 |
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生育津贴 |
按休假天数计算 |
其中女方有生育保险按产假天数计算,男方只可享受1个月陪产假的津贴 |
产假天数由生育类别等决定。 |
注:节育(如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另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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