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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 来源:鹤庆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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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办证申请

1、年满16周岁公民,本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认真核验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受理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审核签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能够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证件制作分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信息,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在法定时限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或监护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回执和书面委托书,并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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