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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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性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县人民医院进行机动车停车收费。 门诊病人、住院病人、病人家属及其探视人员的车辆,每天收取一次停车费3元。非就诊人员车辆收费标准:1、8:00-20:00:小型客车(11座及以下)、小型货车(载重1吨及以下)2元/小时或5元/次;中型客车(12-19座)、中型货车(载重量1吨以上、5吨以下)3元/小时或10元/次;大型客车(20座以上)4元/小时或12元/次; 2、20:00-次日8:00:小型客车(11座及以下)、小型货车(载重1吨及以下)3元/小时或8元/次;中型客车(12-19座)、中型货车(载重量1吨以上、5吨以下)4元/小时或12元/次;大型客车(20座以上)6元/小时或15元/次。 |
鹤发改价管 〔2014〕3号 | 县发改局 | 县城管部门、卫健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县城主街道及城区车辆集中停放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2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0:00时): 一、县城主街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小型货车、汽车及其它车辆:3元/辆/30分钟,当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次;电动车、摩托车1元/辆/30分钟,当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元/次。 二、县城区车辆集中停放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小型货车、汽车及其它车辆:2元/辆/30分钟,当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次;电动车、摩托车:1元/辆/30分;当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元/次。 | 鹤政复〔2021〕102号; 鹤发改价管 〔2021〕2号 |
县人民政府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一)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4.00元/人/月。 (二)乡镇由村委会或自然村、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鹤政复【2017】18号、鹤发改价管 〔2017〕1号 |
县人民政府 | 县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10.00元/人/月,此项费用由个人交纳,与以上(二)项不得重复收取,就高不就低。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缴费:按在职人员人数核定:8.00元/人/月,此项费用由单位交纳。 (三)医疗机构:1.住院部7.50元/床/月;2.诊所、医疗站60元/月;3.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1.星级宾馆:10元/床/月;2.普通宾馆、旅社、招待所:7元/床/月。 (五)酒楼、饭店、饮食店: 2.00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 (六)经营服务类: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一般商业铺面、超市、家具店、娱乐业、网吧、浴室、金融保险营业厅等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80-150㎡的按0.50元/㎡/月征收;经营面积低于80㎡的按40元/月/户征收(最低不少于40元/户/月);经营面积150㎡以上的,每增加50㎡,每月增加15元。 (七))集贸市场:城南农贸市场0.50元/㎡/月;远东建材市场、粮油市场、天新市场和家具市场:0.10元/㎡/月;兰花市场:1.50元/㎡/月。 (八)固定摊点:30元/摊/月。 (九)临时摊点类:2.00元/摊/天。 (十)室外大排档:10元/摊/天。 (十一)其他:1.客运站、经营性停车场:班线车和公交车20元/辆/月,出租车10.00元/辆/月;2.废品收购站、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修车场1.50元/㎡/月,洗车场1.00元/㎡/月;3.废品收购店0.50元/㎡/月。 (十二)各乡镇、村委会、企业、集体和个人自运垃圾到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60.00元/吨,按实际过磅累计数计收。 (十三)个人已在单位缴纳垃圾处理费,而居住在农村的在职人员不再缴纳垃圾处理费;退休人员按居住地居民缴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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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三、住房物业管理费 |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 0.5元/平方米/月 | 鹤政复〔2017〕189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在于做好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移交工作和通知(云价综合〔2017〕87号),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一级:1.0元/平方米/月 二级:0.8元/平方米/月 三级:0.6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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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价格〔2021〕676号)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本目录清单是县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内容,未包括国家、省、州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内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定价内容,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当省级定价目录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将适时变更目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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