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定价管理权限清单(2021年) | |||||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自来水 | 县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除外 | ||
2 | 交通运输 | 道路客运 |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具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城市公交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 ||||
城市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
机动车停放服务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 ||
3 | 教育 | 教育收费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州级制定全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和州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各县(市)在不突破州级最高标准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
4 | 环保 | 污水处理 | 县辖区内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 | 县人民政府 | |
生活垃圾处理 | 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
5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 | |
6 | 殡葬服务 |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 | |
7 | 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 | 县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县人民政府 |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符合先租后售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价格 | |||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县城乡住房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规则,县城乡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县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
8 | 文化旅游 | 景区 | 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除外 |
说明: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 |||||
2.本管理权限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有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 |||||
3.本管理权限清单未包括中央、省、州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县区域内凡涉及国家、省、州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照中央、省、州定价目录执行。 | |||||
4.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中,除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城乡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 |||||
5.成品油的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 |||||
6.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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