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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 来源: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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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范围

(一)云鹤镇东升社区、仓河社区、文峰社区和邑村委会、菜园村委会、新生邑村委会及暂住人口。

(二)驻县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鹤部队。

(三)驻县城个体经营户。

(四)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辛屯镇、草海镇、金墩乡、松桂镇、西邑镇需要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村委会。

    二、征收标准

(一)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4.00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个人缴费:10.00元/人/月,此项费用由个人交纳,与以上(一)项不得重复收取,就高不就低。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缴费:按在职在编人数核定:8.00元/人/月,此项费用由单位交纳。                                        

(四)医疗机构:1.住院部7.50元/床/月;2.诊所、医疗站60元/月;3.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1.星级宾馆:10元/床/月;2.普通宾馆、旅社、招待所:7元/床/月。

(六)酒楼、饭店、饮食店: 2.00元/㎡/月(按使用面积计)。

(七)经营服务类: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铺面、超市、家具店、娱乐业、网吧、浴室、金融保险营业厅等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80-150㎡的按0.50元/㎡/月征收;经营面积低于80㎡的按40元/月/户征收(最低不少于40元/户/月);经营面积150㎡以上的,每增加50㎡,每月增加15元。

(八)集贸市场:城南农贸市场0.50元/㎡/月;远东建材市场、粮油市场、天新市场和家具市场:0.10元/㎡/月;城西小市场:1.50元/㎡/月。 

(九)固定摊点:30元/摊/月。

(十)临时摊点:2.00元/摊/天。

(十一)室外大排档:10元/摊/天。

(十二)其他:1.在县城从事交通营运企业、经营性停车场:班线车和公交车20元/辆/月,出租车10.00元/辆/月;2.废品收购站、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修车场1.50元/㎡/月,洗车场1.00元/㎡/月;3.废品收购店0.50元/㎡/月。

(十三)各乡镇、村委会、企业、集体和个人自运垃圾到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60.00元/吨,按实际过磅累计数计收。

(十四)个人已在单位缴纳垃圾处理费,但是本人居住在农村的在职人员不再缴纳个人垃圾处理费;退休人员按居住地居民缴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建筑施工、临时占道

(1996)云价房发248号

(一)主干道

1、车行道

平方米/天

0.50

2、人行道

平方米/天

0.40

3、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30

(二)次干道

1、车行道

平方米/天

0.40

2、人行道

平方米/天

0.30

3、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20

(三)一般道路

1、各级风景区道路

(1)车行道

平方米/天

0.50

(2)人行道

平方米/天

0.40

(3)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30

2、其他道路

(1)车行道

平方米/天

0.30

(2)人行道

平方米/天

0.20

(3)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10

二、经营性占道

(一)主干道

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60

(二)次干道

(1)车行道

平方米/天

0.80

(2)人行道

平方米/天

0.60

(3)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40

(三)一般道路

1、各级风景区道路

(1)车行道

平方米/天

1.00

(2)人行道

平方米/天

0.80

(3)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60

2、其他道路

(1)车行道

平方米/天

0.60

(2)人行道

平方米/天

0.40

(3)空地路肩

平方米/天

0.20

三、经营性临街雨篷(不含地面占道)

(一)主干道:按展开面积

平方米/年

40

(二)次干道:按展开面积

平方米/年

30

(三)一般道路

1、各级风景区道路

平方米/年

20

监督单位: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监督电话:412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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