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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公示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 来源: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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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三、收费文件依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四、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l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呆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l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执收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鹤庆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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