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和《鹤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安办[2021]5号)、《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防风险保安全迎二十大”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对轮式拖拉机安全性能差、无法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及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或已经报废灭失等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要引导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和“停止变拖转移和抵押登记严格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9年和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予以强制注销”的相关规定和大理州农机管理总站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鹤庆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轮式拖拉机及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相关事项作如下公告:
1.对安全性能差、无法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及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或已经报废灭失等符合注销登记的轮式拖拉机,予以公告注销。
2.对辖区内在册在管变型拖拉机停止转移和抵押登记,严格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9年和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型拖拉机予以公告注销。
3.如有涉及上述情形,请机主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携带拖拉机行驶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鹤庆县农机监管站核定。
4.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所涉信息若无异,一律予以注销。
5. 注销的拖拉机若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及法律责任由机主自行承担。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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