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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289E/2022-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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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屯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2日
  • 来源:辛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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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屯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办法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国土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16和《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鹤政办通20215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建立联审联批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目标任务

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工作事关全所有农村居民居住权益,事关乡村振兴,按照国家和省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的部署和安排,认真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村级主体”的要求,在镇党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民委员会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全面建立辛屯镇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管机制,加强我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工作解决群众合理建房需求,实现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全覆盖”的目标任务。

二、坚持的原则

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避让耕地,不占或少占水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

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执行坝区11逢密、大登、新村、妙登、新登、辛屯、三合、双龙、连义、如意、南河)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方米;山区村(大福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用耕地的下调10%农村民应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风貌管控原则。全镇农宅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辛屯白族民居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层数、建筑总高、外观立面风格等管控要求。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必须对农村住宅的面积、层高、层数、建筑总高、主房朝向、主房进深、屋面型式及外观立面风格提出控制性要求。

“八不准”原则。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和国土村镇规划建设的副镇长为副组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1.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2.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下同)的,应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3.农村建房联审如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相应征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草、水务等部门意见。

4.各村委会主任为宅基地管理员,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上报农户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并收集、报送辖区内违法违规建房相关信息。

(二)开展联合执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各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动态巡查,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四、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

(一)农村村民修建住房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一户多宅、不批就占、批甲占乙、少批多占,不得将农宅用地用于经营性用途。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须将原有住宅用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二)严禁城镇居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到农村购地、批地修建住宅。

(三)农村村民修建住房不批就占、批甲占乙、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直至恢复土地原状;已批准住宅用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核实后,报镇人民政府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四)对于未通过联审联批、未取得用地许可手续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电力、供水等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五)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保证金制度,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本村保证金标准和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保证金应当统一由村委会收取和管理,待用地批准后,要及时将符合使用用途、各项规划、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申请户的保证金全额退回。

(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后只发放复印件,待居民住房竣工、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再发放正本。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村民委员会及镇级有关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断层”“断档”及不良社会影响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辛屯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2:辛屯镇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附件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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