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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721U/2021-00014
  • 发布机构: 六合乡

鹤庆县六合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 来源:六合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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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由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现场征求用地建设相邻权利人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将会议决议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等材料交村委会审查。

三)村委会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申请内容,结合年度农村宅基地指标情况,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指标数量、本村实际申请数量,对各申请建房农户的原有住房条件、申请用地情况和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方面集中进行审核讨论,经表决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建房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附参会人员签名)、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核实记录(附参加人员签名和现场照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附表决同意签名和参会人员签名以及会议照片)、不存在权属纠纷的说明等材料一并报送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供审核。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未予通过的理由。

(四)乡镇审核。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农户宅基地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理以及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实地审核后,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五)乡镇批准。根据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审批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时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县城规划区除外),并在乡镇和申请农户所在的村进行公示。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六)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确定建筑室外地坪±0高度。施工至建筑±0时由农户向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规划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建设±0以上部分。

(七)竣工核查。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面积按如下执行:城镇规划区内,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坝区村庄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

经农户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后,向乡镇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4.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5.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6.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居)委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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