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和《鹤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的函》,制定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格式 |
1 |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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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一式5份,经营者签章 |
2 |
勘测定界资料: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1:10000标准分幅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地类格式);土地权属汇总表;勘测定界单位资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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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一式5份,勘测定界单位加盖公章 |
3 |
用地范围线 |
电子版,1980西安坐标(3°带) |
4 |
设施建设方案 |
纸质原件一式5份,经营者签章 |
5 |
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
纸质原件一式5份,内容完整正确,村、镇、农业部门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
6 |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
纸质原件一式5份,内容完整正确,面积不小于申报面积(小于的需村组出具证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 |
7 |
设施农用地协议 |
纸质原件一式5份,内容完整正确,面积与申报面积一致 |
8 |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
纸质原件一式5份,内容完整正确,面积与申报面积一致 |
9 |
已经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
纸质原件一式2份,乡镇出具,加盖公章 |
附:《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设施农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格式。
备案材料中的第二项:涉及养殖需要办设施农用地手续的,请与土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联系,请他们办理前期勘测定界资料工作、上图入库、后期勘测工作。三家勘测公司联系人:扬光李师13577878826 东测13368727316
李师13518747375
1.设施农用地用于养殖必须环保部门先出具意见,才能办理备案资料。
2.使用年限最长至2028年7月
3.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10%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单位:公顷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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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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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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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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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类型 |
总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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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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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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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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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施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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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施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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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松桂镇设施用地手续联合踏勘意见表
牵头单位 |
松桂镇人民政府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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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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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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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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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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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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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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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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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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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鹤庆 县(市、区)农设备〔 〕第 号
类型 |
初始备案、 变更备案、 延期备案、 注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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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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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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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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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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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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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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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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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及利用现状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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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亩 |
其中耕地: 亩 |
含基本农田: 亩 |
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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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亩 |
其中耕地: 亩 |
含基本农田: 亩 |
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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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使用土地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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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型 |
合计 亩 |
生产设施用地 |
辅助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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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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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 |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选址合理,用地协议、复垦协议等已签订,同意使用。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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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选址合理,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使用。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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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要件清单: 1、营业执照(个人申请不用) 2、身份证明材料 3、用地协议 4、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
注:①本备案表一式五份,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各执一份;
②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的数据填写时取整,单位为亩的数据填写时保留两位小数。
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我户要发展养殖业,以养殖为主,预计项目总投资约为**万元,拟用地位于**小组。我户已委托了有堪界资质的**公司进行现场勘测,并由该公司出具用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范围线、标记用地范围并加盖勘测单位印章。经现场勘测,项目地块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用地面积**公顷,属于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公顷,未占基本农田,面积和权属准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项目功能分区及占地面积:养殖场总占地面积**公顷,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为**公顷,农业附属设施用地为**公顷。项目用地不用于非农建设,不建永久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未超出规定的比例。
养殖场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3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编号
[ 鹤庆 ]县[ 松桂 ]镇)包字[年份]第 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类等级 |
面积(亩) |
四至界址 |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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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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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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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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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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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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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计 亩(大写); 亩(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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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共计 元(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2、以实物计算:每亩每年支付 公斤 (实物名称),共 公斤;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出租)期内,依转包(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约定为:
。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
联系电话:
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设施农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乡(镇) 村 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 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附属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配套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设施农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作物栽培(养殖),具体用于修建 等生产设施; 等附属设施; 等配套设施。
五、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万元作为协议定金,并于每年 月 日前分 次,按 万元/公顷或实物 公斤/公顷,合计 万元(大写: 万元)价款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可在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最后一年的价款中抵扣。
六、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使用。
七、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使用年限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没有能力复垦或复垦后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应按《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乙方代为复垦,并报乡(镇、街道)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验收。
八、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相关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及没收定金、地上建筑物等。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设施农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九、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大写: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定发生争执,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 、 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 、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甲 方:(经营者)
乙 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丙 方:(乡、镇、街道)
因建设需要,甲方需使用 (镇、街道) 村土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用于 项目设施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年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不得在设施农用地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甲方应将耕地耕作层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甲方在设施农用地期满后,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灌排及交通设施。
四、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 日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丙方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能复垦或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应按《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乙方代为复垦,并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验收。
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用地使用期限,甲方须在用地期满之日30日前报经乙方同意后,需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需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经营者) 乙 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 表: 代 表:
丙方:(乡、镇、街道 ) 代 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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