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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谨防食用毒性中药材草乌、附子中毒预警公告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9日
  • 来源: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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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众对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毒性认识不足,云南部分地区长期以来有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民间习俗,导致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为避免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草乌、附子、附片等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乌头碱的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超量使用会引起口唇和四肢麻痹、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对心脏毒性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并禁止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误食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是用生命作代价的危险行为,千万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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