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文综罚字〔2024〕003号
当事人:鹤庆乾酒有限公司鹤庆饭店(金满楼KTV)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78463350XF
负责人:赵华
住 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南大街
违法事实:2024年5月4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4]5号),主要涉嫌行政违法线索为: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经初查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结合行业监管职责,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2024年5月23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对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5月3日,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在办理董XX被打案的过程中发现,2024年5月2日晚罗XX,罗XX、罗XX,罗XX、董XX、罗XX、赵XX、杨XX、蒋X、何XX等人在金满楼KTV612包房喝酒唱歌,其中罗XX、罗XX、董XX、罗XX系未成年人。根据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4]5号)鹤庆县公安局线索移交清单,罗XX、罗XX、罗XX、董XX、罗XX、赵XX调查询问笔录显示,罗XX、罗XX、董XX三人承认进入金满楼KTV612包房消费情况属实,罗XX陈述当晚进入金满楼KTV612包房还有罗XX为未成年人,消费金额为303元,支付费用由进入金满楼KTV612包房消费男性众筹经罗XX支付。2024年5月22日14时20分,由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鹤庆饭店金满楼KTV2024年5月2日营业日志,调取2024年5月2日金满楼KTV612包房消费记录,调取2024年5月2日晚金满楼 KTV视频监控,并现场对鹤庆县金满楼KTV视频监控2024年5月2日晚未成年进入金满楼KTV视频进行截图,现场对鹤庆县金满楼KTV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经鹤庆县金满楼KTV场所经营管理负责人何占军和负责前台收银的现场负责人杨海梅证实,当晚612包房定房是由成年人罗XX定的房。与罗XX同时进入包房的有四人,经询问均为成年人,其他未成年人不同时间陆续进入场所,由于服务员没有注意,未及时询问身份信息,鹤庆县金满楼KTV场所经营管理负责人何占军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2024年5月31日经执法人员函调鹤庆县公安局草海派出所罗XX、罗XX、董XX、罗XX身份信息证实,四人在案发当日前均系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2024年6月6日经执法人员对金满楼KTV负责人段金义、现场负责人何占军,前台工作人员杨海梅调查询问证实,2024年5月2日晚金满楼KTV612包房由罗炳成在微信与何占军订房,罗XX为成年人,当晚段金义、何占军因有事未在现场,段金义、何占军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取证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前台工作人员杨海梅对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函调鹤庆县公安局草海派出所出具罗XX、罗XX、董XX、罗XX四人身份信息进行确认,证实当晚罗XX为2024年5月2日晚在金满楼KTV612包房的消费者,其余三人因没注意无法确认进入时间。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4]5号)1份共1页。
2.《鹤庆县公安局线索移交清单》:(1)罗XX、罗XX、罗XX、罗XX、董XX、赵XX询问笔录6份共34页;(2)2024年5月2日晚罗炳成支付在金满楼KTV消费金额的支付记录1份共1页。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鹤)文综检(勘)字〔2024〕13号共1份。(检查单位:鹤庆乾酒有限公司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时间:2024年5月22日)
4.现场检查(勘验)照片7张。(时间:2024年5月22日)
5.2024年5月2日金满楼KTV612包房微信支付303元凭证照片1张。(时间:2024年05月22日)
6.金满楼KTV收银报表612包房消防303元照片1张。(时间:2024年05月22日)。
7.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申请调取草海镇里习吉村委会董XX、新峰村委会罗XX、罗XX、罗XX身份信息的函(鹤庆县公安局草海派出所)1份共2页。
8.鹤庆县公安局草海派出所提供罗XX户籍证明1份共1页、罗XX户籍证明1份共1页、罗XX户籍证明1份共1页、董XX户籍证明1份共1页。(时间:2024年5月31日)
9.鹤庆乾酒有限公司鹤庆饭店(金满楼KTV)《营业执照》正本各1份共1页。
10.鹤庆乾酒有限公司鹤庆饭店(金满楼KTV)《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共2页。
11.段金义《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时间:2024年6月6日)。段金义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
12.何占军《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时间:2024年6月6日)。何占军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
13.杨海梅《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时间:2024年6月6日)。杨海梅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
此案于2024年6月16日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2024年5月3日,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在办理董XX被打案的过程中发现,2024年5月2日晚罗XX,罗XX、罗XX,罗XX、董XX、罗XX、赵XX、杨XX、蒋X、何XX等人在金满楼KTV612包房喝酒唱歌,其中罗XX、罗XX、董XX、罗XX系未成年人。经查实鹤庆乾酒有限公司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涉嫌于2024年5月2日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二)……;(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2024年7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文综罚告字〔2024〕003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叁圆(¥:303.00元),并处壹万五仟圆人民币(¥:15000.00元)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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