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农(兽药)罚〔2024〕 1号
当事人: 李润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鹤庆县追求饲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932MA6M0E4R2B
住所(住址): 鹤庆县云鹤镇龙华名都8栋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润和
身份证件号码: 532932xxxxxxxx0720
当事人 经营假兽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7日,大理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吴志敏(执法证号25130019038)、鹤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丽梅(执法证号25131219013)、彭康荣(执法证号25131219038)联合在鹤庆县开展兽药产品经营环节抽检工作时,发现鹤庆县追求饲料经营部经营的部分兽药产品兽医金针(生产批号:1801063,批准文号:兽药字220252548,生产日期:2023.05.18,标称生产单位: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混感无敌(生产批号:0201063,批准文号:兽药字220256241,生产日期:2023.04.02,标称生产单位: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医金方(生产批号:1002063,批准文号:兽药字220251339,生产日期:2022.12.10,标称生产单位: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奇症头孢(生产批号2702011,批准文号:兽药字220252425,生产日期:2023.05.27,标称生产单位: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存在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外观检查并登录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药品相关信息数据不全,综合判定为假兽药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大理州兽药产品信息监督检查登记表1份,6.当事人从事兽药经营相关资料(打印件)1份、7、兽药产品现场查询情况(打印件)1份。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农(兽药)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本人自愿接受处罚,不再陈述、申辩”。经核查,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的情节。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足以起到惩罚作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该批次兽药产品兽医金针、混感无敌、兽医金方、奇症头孢的经营活动 ),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假兽药:兽医金针2盒、混感无敌1盒,兽医金方8支、奇症头孢11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兽医金针38盒×40元/盒=1520元,2.混感无敌39盒×25元/盒=975元,3.兽医金方(4盒×40元/盒=160元)+(12支×2元/支=24元)=184元,4.奇症头孢(4盒×30元/盒=120元)+(9支×1.5元/支=13.5元)=133.5元,合计金额:2812.5元。
三、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兽医金针40盒×40元/盒=1600元,2.混感无敌40盒×25元/盒=1000元,3.兽医金方5盒×40元=200元,4.奇症头孢5盒×30元/盒=150元,合计金额:2950×2倍=5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富滇银行大理鹤庆分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鹤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鹤庆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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