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文综罚字〔2023〕006号
当事人:鹤庆饭店(金满楼KTV)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78463350XF
负责人:赵华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鹤庆饭店
违法事实:2023年9月1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3]2号),主要内容为:鹤庆县公安局在社会治安大排查大整治过程中发现鹤庆饭店(金满楼KTV)存在营利性陪侍及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行为。结合工作实际,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对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至今,鹤庆饭店(金满楼KTV)长期组织女性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其中陪侍人员还涉及未成年人。段炫炳在经营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期间,为提高经营收入,伙同杨春林组织未成年人李某梦、黎某慧、李某兰等人在鹤庆饭店(金满楼KTV)内向客人提供女性有偿陪侍服务,杨春林负责管理未成年女性陪侍人员,并从每笔有偿陪侍费用中抽取70元作为杨春林、段炫炳的提成,其中段炫炳20元,杨春林50元。2023年7月24日,段炫炳、杨春林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款规定,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鹤庆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3年12月4日,段炫炳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春林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3]2号)。
2.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提供杨春林、段炫炳等2人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共7份26页。
3.鹤庆县公安局提供的《鹤庆县公安局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鹤公(云)责通字[2023]6号。
4.鹤庆县公安局提供杨春林、段炫炳的《鹤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鹤公刑捕[2023]41号。
5.鹤庆县公安局提供杨春林、段炫炳的《鹤庆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鹤公(云)诉字[2023]19号)。
6.鹤庆县人民法院提供杨春林、段炫炳的《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刑事判决书》(2023)云2932刑初254号。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鹤)文综检(勘)字〔2023〕006号1份(检查单位: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时间:2023年10月31日)。
8.《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茂森,时间:2023年11月3日)。
9.《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被询问人:杨春林、段炫炳,时间: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1月27日)。
10.《调查询问笔录》(电话录音)1份3页(被询问人:赵华,时间:2023年12月6日)。
11.李景庆、赵华、李茂森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
12.鹤庆饭店营业执照(正本)、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共2份2页。
13.鹤庆饭店金满楼KTV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复复印件共1份5页。
此案于2023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2022年7月至今,鹤庆饭店(金满楼KTV)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2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文综罚告字〔2023〕006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鹤庆支行或者通过530017181360501687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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