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 来源: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字〔2023005

    当事人:鹤庆县叁陆玖娱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2MA6N9TKF7L

    负责人:高泽栋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西邑镇西邑村委会西邑街

违法事实:2023年9月1日,我局收到《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3]2号)。主要内容为:鹤庆县公安局在社会治安大排查大整治过程中发现叁陆玖娱乐会所存在提供营利性陪侍及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行为。结合工作实际,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对鹤庆县叁陆玖娱乐会所涉嫌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你(高泽栋)与高金明合伙经营娱乐会所期间,为了提高营业收入,组织和某婷、和某娟、雀某琴、雀某梅、杨某娇等5名未成年女性向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为有偿陪侍提供场所和条件。并由余泽峰负责日常管理女性陪侍人员,由赵培瑞负责从组织人员有偿陪侍费用400元中每笔抽取80元。2023年7月24日,高泽栋、高金明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鹤庆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余泽峰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调查中,非法所得4000元由高金明妻子马志梅于2023年7月5日交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由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给予没收。2023年11月20日,你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高金明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余泽峰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3]2号)。

2.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提供高泽栋,高金明、余泽峰等3人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共14份53页。

3.鹤庆县公安局提供的《鹤庆县公安局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鹤公(西)责通字[2023]3号。

4.鹤庆县公安局提供高泽栋、高金明的《鹤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鹤公刑捕[2023]35号。

5.鹤庆县人民法院提供高泽栋、高金明、余泽峰的《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鹤检刑诉[2023]225号)。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鹤)文综检(勘)字〔2023〕005号1份(检查单位:鹤庆县叁陆玖娱乐会所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7.《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赵培瑞,时间:2023年11月3日;被询问人:高泽栋、高金明 ,时间:2023年11月21日,被询问人:余泽峰,时间:2023年11月24日)。

8.赵培瑞身份证复印件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共3份4页。

9.鹤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2932刑初240号。

综上所述,你单位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行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及影响较大,属情节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此案于2023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的规定。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目录对应事项“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中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给予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2023年12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文综罚告字〔2023〕005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鹤庆县叁陆玖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932160035。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