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鹤)罚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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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承包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经营期间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新增加建设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开工建设,于2020年4月19日前建设完成;二是将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未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三是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生产期间未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通过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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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鉴于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律追诉期2年期限,且该项目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的罚款,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权本恩给予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罚款;对该公司“无证排污”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罚款。 2、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新增加建设砖窑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的生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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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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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4日 |
2 |
大环(鹤)罚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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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本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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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承包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经营期间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新增加建设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开工建设,于2020年4月19日前建设完成;二是将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未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三是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生产期间未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通过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权本恩给予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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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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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4日 |
3 |
大环(鹤)罚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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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大发砖厂 |
经调查核实,该厂2023年8月2日在我局开展的坝区砖瓦行业夜间突击检查期间,对该厂开展了夜间执法检查及执法检测,根据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厂脱硫塔循环水池水质PH值为1.4,呈酸性;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二氧化硫519mg/m3、颗粒物35.8mg/m3,排放浓度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中二氧化硫150mg/m3、颗粒物30mg/m3的标准限值的2.46倍、0.19倍。经核实研判,发现该厂因自动加药设备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只能采取手动加药方式加碱,生产时因夜间加碱不及时,导致脱硫循环水池水质pH值呈酸性,造成脱硫塔脱硫效果不佳,最终导致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排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鉴于该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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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鹤)罚字〔2024〕1号
当事人: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权本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95690****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西南路
根据群众信访线索,我局对你公司在承包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经营期间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承包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经营期间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新增加建设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开工建设,于2020年4月19日前建设完成;二是将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未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三是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生产期间未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通过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负责人朱德培调查询问笔录、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前员工田炳会调查询问笔录、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本恩、实际控股总经理郑永生、前副总谷加升、前项目员工常印、法务杨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相关书证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1日已事先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州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及改正要求: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新增加建设砖窑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的生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鉴于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律追诉期2年期限,且该项目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的罚款,并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权本恩(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罚款;对你公司“无证排污”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存至大理州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具体缴存方式请提前联系我局财务工作人员:王香莲,电话:0872-41***70、135****59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银春 电 话:0872-23***12
地 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邮政编码:671000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鹤)罚字〔2024〕2号
当事人:权本恩
单位: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0203****
联系方式:138****4470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盖胜村委会1组
根据群众信访线索,我局对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承包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经营期间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承包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经营期间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新增加建设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开工建设,于2020年4月19日前建设完成;二是将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未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三是新增加建设的一条砖窑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投入调试生产及使用,生产期间未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通过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
本案在案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期间,你本人为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负责人朱德培调查询问笔录、鹤庆县草海镇河头砖厂前员工田炳会调查询问笔录、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本恩、实际控股总经理郑永生、前副总谷加升、前项目员工常印、法务杨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相关书证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1日已事先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州局集体讨论,鉴于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你本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对你本人给予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存至大理州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具体缴存方式请提前联系我局财务工作人员:王香莲,电话:0872-41***70、135****59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银春 电 话:0872-23***12
地 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邮政编码:671000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鹤)罚字〔2024〕3号
当事人:鹤庆县大发砖厂
法人代表:杨镜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709847****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金墩乡积德村
2023年8月2日,根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关于开展坝区砖瓦行业夜间突击检查的通知》,鹤庆分局执法人员对鹤庆县大发砖厂开展了夜间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脱硫塔循环水pH值开展了执法检测。根据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8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308W1029),检测结果显示:你厂脱硫塔循环水池水质pH值为1.4,呈酸性;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二氧化硫519mg/m3、颗粒物35.8mg/m3,你厂涉嫌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2023年8月2日在我局开展的坝区砖瓦行业夜间突击检查期间,对你厂开展了夜间执法检查及执法检测,根据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你厂脱硫塔循环水池水质PH值为1.4,呈酸性;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二氧化硫519mg/m3、颗粒物35.8mg/m3,排放浓度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62-2023)中二氧化硫150mg/m3、颗粒物30mg/m3的标准限值的2.46倍、0.19倍。经核实研判,发现你厂因自动加药设备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只能采取手动加药方式加碱,生产时因夜间加碱不及时,导致脱硫循环水池水质pH值呈酸性,造成脱硫塔脱硫效果不佳,最终导致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制作的《鹤庆县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鹤庆县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证据(证书)提取清单》、云南升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厂积极主动做出生态损害赔偿,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排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鉴于你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元)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存至大理州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具体缴存方式请提前联系我局财务工作人员:王香莲,电话:0872-41***70、135****59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银春 电 话:0872-23***12
地 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邮政编码:671000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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