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鹤庆润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陈继锋 | 鹤林罚决字﹝2023﹞第1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云林规(2021)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 责令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处以7447(柒仟肆拾肆拾柒元整)元罚款(677平方米×11元/平方米)。 |
0.7447 | 0 |
云南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庆支公司 | 高金彪 | 鹤林罚决字(2023)第120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云林规(2021)6号第三条的规定 | 杨鹏于2022年12月在金墩乡邑头村村委会集体山场开挖林地,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杨鹏擅自开挖林地面积为:399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云林规(2021)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2024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以59895元整(伍万玖仟扒百玖拾伍元整)罚款。(15元/㎡) |
5.989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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