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农(动防)罚〔 2022 〕10号
当事人:张XX
张XX从事动物饲养不按规定处理病死肉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鹤庆县公安局在办理赵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张XX的违法行为,因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2年8月12日移送到我局。鹤庆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9月8日到松桂镇大营村委会小吉菜村对养殖户张XX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照片及复印件。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违法事实:从事动物饲养的张XX2021年11月份自己家饲养的肉牛,因母牛产崽,多日未产出而发病,卧地不起,以3600.00元的价格卖给赵XX。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鹤庆县公安局移交证据材料1套;2、《现场检查笔录》1份,图片2张;3、《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从事动物饲养的张XX将自己家饲养的难产发病的肉牛以36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屠宰、经营户赵XX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和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
2022年9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农(动防)告【2022】10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积极配合本机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本机关认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和罚款的两项行政处罚。本机关立案后,张XX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积极配合查处。因违法行为较轻,建议在适用罚款处罚时,免予罚款,同时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既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建议给予张XX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
3、免予罚款处理。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鹤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鹤庆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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