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要求,3月13日,我局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云鹤镇、草海镇、黄坪镇人民政府相关专家对《鹤庆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报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审查,经与会专家审查,形成如下意见:
一、《办法》中的“征地时”的时间明确为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时间,如未发布征地公告,以签订征地协议时间为准;
二、《办法》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每人每年补助是否按照4000元标准,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同意《办法》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四、同意删除《办法》第十五条(二)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后,县财政应当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
五、同意修改《办法》第十六条“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