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一)工作目的
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是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底图,按照《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2)、《园地估价规程》(报批稿)、《林地分等定级规程》(报批稿)、《林地估价规程》(报批稿)、《草地分等定级规程》(报批稿)、《草地估价规程》(报批稿)等技术标准,根据园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区位因素,林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生态因素,草地的自然因素、牧草生产因素、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建立园地、林地、草地定级指标体系,揭示区域内部园地、林地、草地利用差异和地域差异,划分园地、林地、草地级别;在园地、林地、草地定级的基础上,评估确定基准地价,建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
(二)工作意义
园地、林地、草地定级是对园地、林地、草地的质量和价值进行科学量化和评价的过程,可以反映园地、林地、草地的自然属性、社会经济状况和区位条件等影响因素,为园地、林地、草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和指导。在园地、林地、草地定级结果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地区差异等因素,制定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可以作为园地、林地、草地的有偿使用、资产清查核算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有助于加强园地、林地、草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实现园地、林地、草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工作依据和原则
(一)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体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文件,要求充分认识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的重要意义,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各级职责分工,确保成果质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文件要求,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便笺〔2023〕969号),部署开展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二)工作依据
1.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政策依据
(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19〕615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0〕621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39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
(6)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2〕368号);
(7)《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2〕523号);
(8)《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
(10)《云南省自然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便笺〔2023〕969号);
(1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便笺〔2023〕2607号)。
3.技术标准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
(2)《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3)《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2);
(4)《园地估价规程》(报批稿);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6)《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8)《全国园、林、草地分等定级技术问答》;
(9)《全国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技术问答》;
(10)《园地定级指标获取方法》;
(11)《全国园地分等定级技术方案(指引)》;
(12)《云南省园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技术方案》;
(13)《全国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数据汇交指引(试行)》;
(14)《全国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数据库规范(试行)》;
(15)《全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一级分区调整方案(云南省)》。
三、工作组织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组织
本次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由鹤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障工作经费,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工期进度和质量把控,组织完成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初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工作调度和工作统筹,制定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大纲、验收标准,技术方案审查,负责成果汇总分析。
(二)进度安排
1.前期准备(2023年4月上旬~2023年4月下旬)
(1)根据鹤庆县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及技术指引,2023年4月制定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其作为指导项目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框架指导性文件。
(2)根据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确定的资料调查收集工作总体目标,准备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料调查相关表、册、清单及说明等。同时,理清调查收集的资料来源渠道,明确资料调查的具体对象及工作开展要求。
(3)成立项目技术小组,组织外业调查及内业处理相关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将各阶段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人。
(4)准备项目开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调查文件、表格、图件。
2.资料收集和外业调查(2023年5月上旬~2023年7月下旬)
(1)资料收集及整理
在鹤庆县自然资源局的协调配合下,2023年7月6日通过发函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收集,以及通过网络途径补充收集。
对调查收集回来的资料,采取“先到先处理,后到后处理”的方法分批处理,对先调查的资料,及时进行归类汇总和检查,剔除异常数据;对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相应的数据表;对于样点地价信息,分类构建图层并上图标识定位、录入各种属性数据信息,并控制好样点分布的均匀性和全面性,以备随时进行资料补充调查。
(2)外业实地调查
根据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分布情况,结合园地、林地、草地自然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条件,定级和估价中的因素指标设置情况及其调查精度要求,园地、林地、草地利用状况,投入、产出与租赁情况,通过布设调查样点进行外业调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组成2个外业调查小组,于2023年7月18日~24日对全县9个乡镇的60个园地样点进行实地调查及核实,外业调查的实施要点如下:
①外调工作前期需与县自然资源局落实外调涉及的乡镇及具体协助人员,明确本次外业调查的目的和实际内容,重点向村委会、村民解释清楚本次外业调查的目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②外调过程中重点了解各类园地利用的租金、投入、产出、售价等数据,并对比核实不同乡镇之间数据的差异性、真实性与有效性。
③外调过程中需要筛选被访人群,优先考虑样点地块承包种植的人群,其次是当地村民及村委会。
3.园地、林地、草地定级测算(2023年8月上旬~2023年9月下旬)
根据《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2)、《云南省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技术方案》的要求,结合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定级指标及权重,建立定级指标评价体系。研究定级指标获取方法,对定级指标进行量化,并确定定级指标等级划分标准及其分值。通过计算定级单元各定级指标分值和定级单元分值,按规定方法和程序分别确定级别。
4.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评估(2023年10月上旬~2023年11月下旬)
根据《园地、林地、草地估价规程》(报批稿)、《云南省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技术方案》等规程的要求,结合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实际情况,在园地、林地、草地定级结果的基础上,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交易和投入产出估价样点,根据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市场状况、基础资料及技术条件,按照设定的地价内涵和样点类型,选择相应的方法评估样点地价。通过修正与整理样点地价,采用样点地价平均法分别计算各级别基准地价,编制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5.初步成果编制(2023年12月上旬~2023年12月中旬)
按相关要求完成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表格汇总和初步成果报告编制,提交给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6.成果意见征询(2023年12月中旬~2024年1月上旬)
鹤庆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发函方式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对项目组提交的《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初步成果》进行意见征询,汇总修改意见并反馈给项目组。由项目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项目工作成果。
7.成果听证(2023年12月上旬~2024年1月下旬)
鹤庆县自然资源局按要求于2023年12月4日在鹤庆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举行《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告知听证事项。2024年1月5日发布关于举行《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根据听证报名情况,确定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听证内容。
2024年1月17日在鹤庆县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了听证会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项目成果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均发表了意见,通过逐条梳理和研究后,归纳采纳情况汇总如下:(1)建议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测算与鹤庆县经济结合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测算成果切合实际。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采纳,本次测算符合鹤庆县实际,也对比了大理州其他县的价格,测算与鹤庆县经济结合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测算成果切合实际。(2)基准地价作为主要参考,应结合土地产出、区位确定地价。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部分采纳。定级是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建立指标体系时充分反映了园地、林地、草地的自然、社会经济、区位等综合属性。(3)建议在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测算内涵界定,增加林木蓄积量权重,林木价值权重进行定级和测算。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不予采纳。本次测算采用特尔斐法确定林地定级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即权重值。在选取定级因素因子的基础上,2023年4月,在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统计、水务、交通等部门中邀请熟悉鹤庆县林地情况、资源评价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行业技术、管理专家进行权重打分,并按下式计算权重值,故不予采纳。
项目技术承担单位根据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2024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公布《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结果的公告(第3号),向社会发布听证报告。
8.成果评审验收(2024年3月上旬~2024年4月下旬)
鹤庆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项目成果,由省级组织成果质检,并由专家评审验收组对鹤庆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技术承担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成果。
9.成果公布实施(预计2024年6月13日)
项目组根据专家评审验收会反馈的意见,对成果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提交最终成果,同时由鹤庆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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