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精神,以及大理州和鹤庆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止返贫帮扶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1〕40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鹤庆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鹤民发〔2021〕19号)。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480元/人·月、B类400元/人·月、C类360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365元/人·月、B类265元/人·月、C类215元/人·月。
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2020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二)保障范围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保障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分类施保”。
三、工作要求
我县按照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补助标准,以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严格按照新标准,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家庭刚性支出等因素,开展好城乡低保评审工作,切实兜准、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严防返贫情况发生。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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