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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1-0035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12894070000
  • 发文字号: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 10号
  • 主题词: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
  • 体裁: 通知

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2日
  • 来源: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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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局

《鹤庆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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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4号)《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全州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大发〔201833 号)和《省联社大理办事处关于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大理州农信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农信联大办〔202054 号)及鹤庆县人民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深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乡村振兴金融保障,营造农村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金融工作和“三农”工作的领导,立足新发展阶段,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强化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职责定位,完善银政协同机制,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普惠金融建设,推动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做好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金融需求,助力鹤庆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工作目标。“三级信用”是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通过开展“三级信用”创建,提高农户诚实守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把鹤庆县建设成为“信用县”,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示范县,加大金融资源投入,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信用评定条件的农户、行政村、乡镇。被评定为信用户的农户即成为鹤庆农商行的授信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和合同额度内,可通过鹤庆农商行线上和线下渠道申请贷款提用。

第五条   创建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人行牵头、农信实施”的原则,做到科学、客观、公正。结合全面授信工作,在信用户评定基础上,协调各级政府、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对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认定和授牌工作,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鹤庆县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行行长鹤庆农商行董事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局长、县金融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鹤庆农商行行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全县信用乡(镇)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为信用乡(镇)的单位授牌。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信用村评审小组,由分管副乡镇长任组长,鹤庆农商行支行行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村党总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信用村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为信用村的单位授牌。

鹤庆农商行成立农户信用评级授信小组,各乡镇由支行行长任组长,村党总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或村民代表)、片区客户经理等为成员。负责农户信息采集和评级授信工作,并负责信用村、信用乡(镇)相关数据的整理、初评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评定对象

第八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对象为鹤庆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户、行政村、乡镇。

行政村农户数以时有农户剔除不具备评级授信条件的农户计算汇总(剔除:五保户、外出 3 年(含)以上无法联系的农户,其他不具备评级授信条件的农户) 。

第四章评定工作

第九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风险从高到低分为优秀、较好、一般、次级4个等级,其中“一般”及以上等级属信用户,为鹤庆农商行农户贷款的准入等级,“次级”是农户贷款的退出类等级。

(一)优秀,指历史信誉良好,还贷意愿、偿债能力强的农户。

(二)较好,指历史信誉较好,还贷意愿、偿债能力较强的农户。

(三)一般,指历史信誉一般,还贷意愿较弱,偿债能力存在一定缺陷的农户。

(四)次级,指历史信誉较差,还贷意愿弱,偿债能力明显不足的农户。

第十条  信用户评定流程和方法。结合鹤庆农商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办理流程:农户信用评级授信小组主要依托移动办公终端在原有农户数据信息基础上,完成农户信息的新增、采集、完善及信贷系统上传(包含必要现场影像资料),完成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或各网点在日常工作中经客户申请,完成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流程和方法。

完成评级授信的农户可在鹤庆农商行网点签订有效期为3年的借款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农户,可随时通过鹤庆农商行手机银行自助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随借随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评定为信用户:

(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纳入黑名单、故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二)涉及黄、赌、毒,黑恶势力、非法集资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

(三)拖欠税款、罚款、人员工资拒不执行的;

(四)有违法乱纪行为,出现违法犯罪的;

(五)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十二条 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1.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高度重视全县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给予工作支持,能积极引导本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带领群众勤劳致富;

2.村两委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不良贷款清收,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3.该村的农户信用观念强,无因恶意拖欠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4.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总数比例达50%()以上;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

5.本村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在3%()以下。

第十三条  信用乡()评定条件。

1.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高度重视全县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给予工作支持,辖区内经济与社会稳定、民风好;

2.乡镇领导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不良贷款清收,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3.所辖乡()信用村占本乡()所有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

4.本乡()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在3%()以下。

第五章实施步骤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评级授信小组按以下计划实施。

(一)准备阶段

时间:202111日—2021131 日。

制定方案,培训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开展宣传动员,分级对接各级政府支持、协助,获取农户名单,营造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气氛等,做好经费预算、物资保障等。

(二)实施阶段

1.第一阶段

1)时间:202121日—20211231日。

2)范围:鹤庆农商行各支行辖内目标农户。

全面实施第一阶段农户评级、授信,各支行有序组织推进,完成年度目标计划,适时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予以授牌。

2.第二阶段

1)时间:202211日—20221231日。

2)范围:鹤庆农商行各支行辖内符合条件的农户

全面实施第二阶段农户评级、授信,各支行有序组织推进,全面完成目标计划,适时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予以授牌。

(三)总结、复评阶段

结合农户全面授信工作,根据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予以授牌,同时做好检查验收、宣传及相关工作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章审报评定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评级授信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填制《鹤庆农商行信用户花名册》(以信贷系统评级授信信息为准),报乡镇工作小组;乡镇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评定辖内的信用村,并由鹤庆农商行向信用乡(镇)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送信用乡镇初评意见;县信用乡(镇)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上报的信用乡镇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六条  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公示。信用户名单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信用村名单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信用乡(镇)名单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天。

第十七条 农户信用评级授信小组以召开现场会议等形式为信用户提供信用评分和信用额度。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结束并公示后,由县级评审委员会授牌。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户贷款优先支持;

(二)对被评定为信用村的全体信用户利率按鹤庆农商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调一定幅度(基点)执行,具体以利率定价及调整为准,在利率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三)对被评定为信用乡镇的全体信用户利率按鹤庆农商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调一定幅度(基点)执行,具体以利率定价及调整为准,在利率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四)既被评定为信用乡(镇),又是信用村的信用户利率执行信用乡(镇)的利率优惠政策。

第八章考核管理及评定周期

第十九条  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后,将实施动态管理。对信用等级变动的信用村、信用乡(镇),鹤庆农商行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县人行、各乡镇、行政村通报。对信用等级下降,不能保持“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的,将予以取消、摘牌。

第二十条  评定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鹤庆农商行负责实施复评,并动态调整。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鹤庆支行、鹤庆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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