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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鹤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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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鹤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予公开,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qi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鹤庆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为鹤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负责鹤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鹤庆县公安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鹤庆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上查阅《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上公开的形式。

鹤庆县公安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我局也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指导。

(一)鹤庆县公安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鹤庆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咨询电话:0872-4134491

传真号码:0872-4134604

通信地址:鹤庆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qing.gov.cn)下载;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与自身生产、生活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3297829e-2dbe-4bbf-9bfe-3dc44ba0b713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3.电子政务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直接投递至hqxgajbgs@163.com。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2-413460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5.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鹤庆县民政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供。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

(1)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网上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驻局纪检组举报投诉。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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