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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8号

发布时间:2020-0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实现精准防控和重点防控,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现将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在鹤庆县居住的流动人口(户籍非鹤庆县的人员),由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承租人基本情况出租人要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安装注册“出租房居住人员管理”手机APP,通过手机APP履行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登记申报义务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聘用流动人口的信息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以向辖区派出所申请注册“社区警务”APP通过网上申报登记。

三、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宾馆、酒店、客栈等旅店业主应当严格按照《鹤庆县疫情防控期间旅店业入住须知》及相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时上传数据。

四、其他到我县居住的流动人口,由住所户主或单位负责人督促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提供的公民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六、凡有拒不执行、不配合、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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