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鹤庆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院等级 |
支付比例 |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 |
50% |
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25% |
注: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10%,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住院待遇:
类别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政策内报销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 |
200 |
85%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75% |
三级医疗机构 |
700 |
60% |
转州外不分医院等级 |
900 |
50% |
注:1.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2.未按要求办理转院转诊的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3.住院医疗费中的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5%;4.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之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部分同时进入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
金额 |
支付比例 |
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60%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65%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
75% |
8万元以上 |
85% |
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生育分娩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类别 医院等级 |
顺产 |
剖宫产 |
一级医疗机构 |
1800元/次 |
2200元/次 |
二级医疗机构 |
1800元/次 |
2800元/次 |
三级医疗机构 |
2300元/次 |
3400元/次 |
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以上费用由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个人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政策范围内总费用的15%,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5%,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