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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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次数:   【字体:

     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鹤庆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院等级

支付比例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

50%

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25%

注: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10%,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住院待遇:

                类别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政策内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

200

85%

二级医疗机构

400

75%

三级医疗机构

700

60%

转州外不分医院等级

900

50%

注:1.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2.未按要求办理转院转诊的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3.住院医疗费中的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5%4.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之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部分同时进入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

金额

支付比例

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60%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65%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75%

8万元以上

85%

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生育分娩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类别

医院等级

顺产

剖宫产

一级医疗机构

1800/

2200/

二级医疗机构

1800/

2800/

三级医疗机构

2300/

3400/

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以上费用由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个人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政策范围内总费用的15%,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5%,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