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科 技 政 策

发布时间:2020-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企业研发费用

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科技创新普惠性财政政策支持,调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市场竞争激励科技创新的根本性作用,大幅度增加云南全社会研发(R&D)投入总量,不断提高创新产出,持续增强云南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在研发活动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创新主体按需要先行研发投入,按国家规定途径、标准统计上报,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创新主体的研发投入给予补助。

第五条补助对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纳入科技综合统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

第六条补助方式。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创新机构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及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长额(非政府投入部分)作为补助的依据,在提交补助申请的下一年内一次性安排。

第七条补助标准。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由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补助标准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计算补助经费。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4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3%计算补助经费。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亿元(含)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310万元补助,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二)增量补助标准

按照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长额的5%计算。无增长额的,则无增量补助。

第八条补助经费来源。补助经费来源为省级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第九条补助程序

(一)创新机构按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部署和统计标准组织年度科技统计数据填报。

(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审定的科技统计数据分别梳理出全省各类创新机构统计年度投入研发经费相关数据,按属地管理原则向16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并印发当年补助申报通知。

(三)各类创新机构自主申报。创新机构填报《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经所属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归口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经省政府审批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条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创新机构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等。

(二)获补助的创新机构应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教育、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获补助的创新机构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自身研发经费支出的统计工作。

(四)各类创新机构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补助经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取消该创新机构未来三年申报各级各类财政科技专项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一)各州(市)及滇中产业新区科技、统计、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类创新机构补助经费申请的审核上报及绩效考核工作。

(二)本办法自201965日起实施。

三、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企业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六)企业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由云南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采取分批填报受理的备案工作方式。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自主填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上传所需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在网络系统中对上报的企业申报信息及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复核,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经复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提交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云南省科技厅收到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企业名单后分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和电子备案证书,备案企业可自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书;有异议的,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备案企业管理

第九条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备案的企业每年应及时更新企业年度数据,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备案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的,备案企业更新年度数据后即可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云南省科技厅撤销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连续两年未更新年度数据的备案企业;

(七)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发现所属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需及时上报云南省科技厅。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项目扶持。同等条件下,择优推荐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

第十四条金融支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工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科技保险等择优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平台支撑。鼓励和引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鼓励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支持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全方位、全要素、高品质的服务或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人才扶持。通过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人才、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给予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十七条信息服务。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已备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文献、专利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竞争情报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5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525日,解释权归云南省科技厅。201858日印发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