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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促进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在产业前沿技术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公告第47号)、《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大发〔2016〕12号)和《关于实施苍洱人才“霞光计划”推动新时代大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大办发〔2019〕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站是指以州内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省内外(不含州内)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依托,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强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全方位科技合作的一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的目的是搭建我州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建立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州重点产业和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创新型大理建设。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按照“建设一个站,形成一支专家团队,培养带动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一批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总体目标思路,不断完善并逐步发展。

第四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质量优先,动态管理;聚焦人才,引育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审定核准工作。

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部门共同组建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工作站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负责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工作站建设的组织审核、协调管理、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站条件

第七条 建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一)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单位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站单位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和研发条件,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能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申报时,上年度有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能够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科研场地,为院士及驻站工作团队提供合理的工作经费;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及任务、联合研发项目计划、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划分合理,操作性强,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经费预算合理,成效结果可考核评价;

(四)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研究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我州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导向,双方合作领域属于我州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各县市重点发展和扶持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

(五)建有经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用创新平台的,或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院士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获得者;国境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建立专家工作站:国家“高端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培养计划”专家,下午2:41:45“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洪堡基金”等获得者,以及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教授、专家、学者;

(三)省内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相关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建站单位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二)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联合培养地方创新人才,带动我州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三)组织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软科学研究,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和新技术,创造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建站期间内应完成1-2项科研项目。

(四)做好组织协调,加强科技成果在大理转化应用,建站期间内至少有2项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有1项以上科技成果在大理转化应用。

第十条 建站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3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专家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三)定期上报工作站的运行情况,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国家、省、州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工作站整体科研水平。

第五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认定制,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年受理申报材料,按季度组织审批,申报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认定,按属地原则经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择优推荐上报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咨询。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材料,组织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可视情况组织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赴现场调研核实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咨询,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三)审定批准。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查咨询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审核意见,提出拟建站建议名单,报请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议审定批准。

(四)认定授牌。经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工作站,名单在大理州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并予以授牌。授予建站单位“大理州×××院士工作站”称号或“大理州×××专家工作站”称号。

第十二条 对已经获得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称号的,不再审批建立州级工作站。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站需提供的材料

(一)《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一式5份;

(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5份,包括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需明确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专家的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工作站建设工作方案及3年工作计划、工作站经费预算书、绩效考核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设立工作站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经批准建设的工作站,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拨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120万元、专家工作站补助经费60万元,经费分3年拨付到位,经费从大理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1年给予院士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40万元,专家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20万元;第2、第3年,经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合格,报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审定,再按相应的标准拨付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未建立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但经批准在大理州辖区建立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配套核拨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120万元、专家工作站补助经费60万元,经费分3年拨付,拨付方式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州级工作站后,再申请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并被批准建立的,不再重复配套州级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工作站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应进行专账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教〔2019〕84号)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工作站的条件改善、管理运行、人才培养等相关经费开支。专项经费使用需制定资金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建站双方约定进行明确,受益分配清楚。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被认定的工作站每年11月30日前应向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等情况。

第十九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底对我州建立满1年的各级工作站进行考核,主要考核4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础设施和保障情况:科研场地、实验室设施设备、科研经费投入、管理运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情况。

(三)工作成效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科技成果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获取、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科学技术奖励获得、人才团队培养、产值增幅与税收增长等情况。

(四)工作到位情况: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到站工作的人员、时间等情况。

第二十条 工作站实行出站考核验收制度。

(一)工作站一个运行周期为3年,运行周期结束,需进行出站考核,审核合格,方可通过验收出站。

(二)工作站运行结束,根据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考核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考核材料,考核材料须经进站院士、专家审定签名。

(三)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或实地验收的形式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撤销工作站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考核验收结束后3年内,建站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仍需继续向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原工作站共建单位后续合作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故终止合作或未能按合作协议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工作站,建站单位或合作院士专家可向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工作站撤销或合作项目终止的,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对未使用或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统一收回,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在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0日发布的《院士专家(大理)工作站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