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发〔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鹤庆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大政发〔2024〕11号),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风险管控力度,着力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鹤庆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
(一)坚持规划引领、职住平衡,科学制定房地产供地计划,控制好供地节奏;原则上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应满足小区及以上功能配套要求。继续推行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
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出让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在符合《鹤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依法按程序调整完善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化住宅、商服等不同功能的开发比例。
在建未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实际按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便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三)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鹤庆县商品房库存量较大,去化周期较长的实际,通过部分收购存量房,部分新建的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支持民营房企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保障性住房运营公司。
(四)不断提升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按照“先配套、再供地、后开发”原则,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后,应提前实施开发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不断提升住房品质,实行商品房“优质优价”管理,回归其商品属性,切实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及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定价,让购房者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低碳、近零能耗和智能建筑发展,不断提升住房建设标准,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改善性住房需求,打造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样板。
二、进一步鼓励支持住房消费
(六)落实商业贷款利率支持政策。全面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有关政策措施,实行“认房不认贷”,引导驻县内各商业银行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依法有序调整个人存量住房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积极推送“白名单”项目,形成“推送—反馈”闭环。继续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保交楼项目给予商业配套融资,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七)合理运用公积金政策。积极执行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八)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鼓励支持现房销售,推行“交房即办证”。
(九)加快推动可售产权车位(库)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新建项目报规时,应提供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的位置、编号、面积、车位类型(人防车位、地上车位和地下产权车位)等要素,符合规划可销售产权的车位(库),规划部门根据报规批准的平面布置图进行车位验收,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车位规划进行楼盘表搭建、网签备案、商品房销售面积入统及不动产权登记。已建在售或已退出统计库的项目销售产权车位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完善相关手续,为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办理车位(库)不动产权登记。
(十)鼓励支持住房消费。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在鹤庆县主城区范围内购置新建住宅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所缴纳契税总额50%给予补贴。其中,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鹤庆县)分别按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给予补贴。单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购房补贴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并负责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办理州级奖补资金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一)持续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部门联合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中无证销售、虚假宣传、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捂盘惜售、价格欺诈以及房地产中介领域中无证经营、强制委托、价外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
(十二)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以及《大理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切实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测,提前应对处置,对负面宣传、夸大不实的报道,及时核实澄清,防止炒作。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十四)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的矛盾纠纷处置化解力度,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企业协商采用工程抵款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五)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并备案。为确保项目按期交付,在符合基本规范要求、具备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批次,对项目开展分批验收并备案、交房。对分期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配套用房(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中途不得改变用途,在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作出承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顺延6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整体规划核实前完成移交手续。高等级酒店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在最后批次进行规划核验。
对于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经项目业主自愿申请,采用通告告知承诺方式,在符合建筑单体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及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先行完成主体或单体建筑的竣工验收,支持项目分期验收交付;其他专业验收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全部建成并实施综合竣工验收时一并予以整体核验。
(十六)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退场或因工程款纠纷造成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和承诺,向县政府申报核实确认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和委托消防检测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评定报告,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合格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报告进行确认,确认意见可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使用,优先确保项目交付,维护购房者权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以上措施凡有明确执行期限的,应严格按文件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的期限执行,有效期满后自行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级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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