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15253908T/2021-0041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40369057000
  • 发文字号: 〔2021〕 40号
  • 主题词: 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管理办法
  • 体裁: 通知

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 来源: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辛屯镇、草海镇、金墩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1125         

(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

河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管护工作,实现河畅、水清、景美、岸绿,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以下简称项目河湖)的管理。具体管理范围为:东草海湿地、月亮湾2个湖塘;小龙河、洪水河、寺庄河、纲常河、清水河、五龙河、海尾河、新河、银河、白龙沟10条河流及其竣工验收确定的四至保护范围

第三条管理内容

(一)河日常巡查

(二)河沿线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清除沿河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三)河漂浮物打捞清运

(四)河床清淤清障

(五)河堤绿化管理、养护

(六)取缔直排式厕所和违章搭建棚户

(七)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八)搬迁、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

(九)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汛工作

(十)做好辖区群众河湖管护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管理范围分工

(一)草海湿地管理局:负责东草海、月亮湾、清水河、五龙河日常管理。

(二)辛屯镇人民政府及河道沿线村委会:负责小龙河、洪水河、寺庄河(辛屯段)的日常管理。

(三)草海镇人民政府及河道沿线村委会:负责纲常河、寺庄河(草海段)、新河、海尾河的日常管理。

(四)金墩乡人民政府及河道沿线村委会:负责银河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项目河管理实行县水务局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草海湿地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管理体制。

(一)县水务局

1.牵头实施综合管理,协调、督促项目河湖的综合整治工作;

2.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和对乱占河等行为的执法工作,加强水行政执法;

3.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河管护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

4.加大河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河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

5.针对河流、干渠污染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需整治的河实施河床清淤、疏浚,并做好日常环境维护工作。

(二)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

1.负责河污染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定监督、检查。对未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和农村生活污染源提出整治方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和处置,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河水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3.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分类管理,对新引进项目、企业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杜绝河湖新污染源的产生;

 4.制定地表水断面及点源监测监控规划,并定时定点进行监测;

 5.组织开展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执法工作,防止企业偷排污水污染河水质;

 6.建立重点河水质监测报告制度,严格监控污染源,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对流入河的污水进行定期定点监测,对未达标排放污水行为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三)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抓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2.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3.负责对禁养区内养殖场予以搬迁、关闭,对限养区内养殖场进行种养结合零排放处理。

(四)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保障项目河湖日常管护资金;

2.负责对项目河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五)草海湿地管理局

按照管理范围分工,将环东草海湿地的项目河纳入湿地公园范围,按照《云南鹤庆东草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落实河长效管理的经费、机构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定时对临河的居民聚居点及河湖沿线的垃圾进行清扫、收集和运送;

2.开展河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对辖区农(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河湖环境保护意识;制止辖区内河湖及其保护区范围内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河湖水环境综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纠纷;

3.每年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需整治的支渠实施河床清淤、疏浚,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4.开展辖区面源污染排查和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的监管;

5.对城镇生活污水按照城镇规划,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6.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湖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在项目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在河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河坡及河湖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建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湖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

(四)禁止向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五)禁止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料、埋设管道和电缆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湖

(六)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湖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转让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七)禁止在河湖内设置鱼罾、鱼簖、地笼等阻水捕鱼设施;禁止在河湖内从事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

(八)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湖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湖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 项目河湖管理经费由预算单位结合管理情况编制年初预算,报县财政审核后予以保障项目河湖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河湖巡查、保洁人员的报酬、河湖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

第八条  县水务局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农村河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制订。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河长制的相关要求,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河湖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实行。管理办法具体事宜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