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屯镇、草海镇、金墩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
河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管护工作,实现河畅、水清、景美、岸绿,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庆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河湖(以下简称项目河湖)的管理。具体管理范围为:东草海湿地、月亮湾2个湖塘;小龙河、洪水河、寺庄河、纲常河、清水河、五龙河、海尾河、新河、银河、白龙沟10条河流及其竣工验收确定的四至保护范围。
第三条 管理内容
(一)河湖日常巡查;
(二)河湖沿线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清除沿河湖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三)河湖漂浮物打捞清运;
(四)河湖床清淤清障;
(五)河湖堤绿化管理、养护;
(六)取缔直排式厕所和违章搭建棚户;
(七)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八)搬迁、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
(九)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汛工作;
(十)做好辖区群众河湖管护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管理范围分工
(一)草海湿地管理局:负责东草海、月亮湾、清水河、五龙河的日常管理。
(二)辛屯镇人民政府及河道沿线村委会:负责小龙河、洪水河、寺庄河(辛屯段)的日常管理。
(三)草海镇人民政府及河道沿线村委会:负责纲常河、寺庄河(草海段)、新河、海尾河的日常管理。
(四)金墩乡人民政府及河道沿线村委会:负责银河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项目河湖管理实行县水务局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草海湿地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管理体制。
(一)县水务局
1.牵头实施综合管理,协调、督促项目河湖的综合整治工作;
2.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和对乱占河湖等行为的执法工作,加强水行政执法;
3.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河湖管护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
4.加大河湖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河湖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
5.针对河流、干渠污染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需整治的河湖实施河床清淤、疏浚,并做好日常环境维护工作。
(二)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
1.负责河湖污染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定和监督、检查。对未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和农村生活污染源提出整治方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和处置,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河湖水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3.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分类管理,对新引进项目、企业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杜绝河湖新污染源的产生;
4.制定地表水断面及点源监测监控规划,并定时定点进行监测;
5.组织开展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执法工作,防止企业偷排污水污染河湖水质;
6.建立重点河湖水质监测报告制度,严格监控污染源,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对流入河湖的污水进行定期定点监测,对未达标排放污水行为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三)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抓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2.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3.负责对禁养区内养殖场予以搬迁、关闭,对限养区内养殖场进行种养结合零排放处理。
(四)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保障项目河湖日常管护资金;
2.负责对项目河湖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五)草海湿地管理局
按照管理范围分工,将环东草海湿地的项目河湖纳入湿地公园范围,按照《云南鹤庆东草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落实河湖长效管理的经费、机构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定时对临河的居民聚居点及河湖沿线的垃圾进行清扫、收集和运送;
2.开展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对辖区农(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河湖环境保护意识;制止辖区内河湖及其保护区范围内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河湖水环境综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纠纷;
3.每年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需整治的支渠实施河床清淤、疏浚,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4.开展辖区面源污染排查和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的监管;
5.对城镇生活污水按照城镇规划,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6.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湖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项目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河坡及河湖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建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湖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
(四)禁止向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五)禁止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料、埋设管道和电缆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湖。
(六)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湖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转让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七)禁止在河湖内设置鱼罾、鱼簖、地笼等阻水捕鱼设施;禁止在河湖内从事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
(八)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湖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湖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 项目河湖管理经费由各预算单位结合管理情况编制年初预算,报县财政审核后予以保障。项目河湖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河湖巡查、保洁人员的报酬、河湖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
第八条 县水务局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农村河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制订。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河长制的相关要求,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河湖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实行。管理办法具体事宜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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